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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侵权法条

发表日期:2022-11-14 08:50:57

采取案例解读法|以他人商业标记为搜索关键词,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如果名称或者标识本身具有表达商品特征的含义,在付费搜索广告中使用名称或者标识作为关键词或者搜索结果链接标题,客观描述、说明商品特征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作者|秦志星

编辑|宣美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郊区人民法院对浙江山语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游有限公司、三亚品房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山语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商品房名称、房地产企业名称在项目或开发企业所在地可能具有一定影响,但不能认定其已形成标识或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名称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需要考察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销售面积、项目面积、项目类别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如果名称、标识本身具有表达商品特征的含义,在付费搜索广告中使用名称、标识作为关键词或者搜索结果链接标题,客观描述、说明房地产项目特征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案例简介

山玉海公司主张:

1.银牛岭公司拆除了涉事楼盘外墙、涉事楼盘小区周边道路、销售网点等处含有“山玉海”字样的宣传标识,停止在互联网宣传和线下宣传资料中使用“山玉海”字样。销售人员不得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相关媒体上出现“山雨海”字样。

2.品芳阁公司在其网站推广中停止使用“山语海”商标,在百度公司停止使用“山语海”作为关键词;

3.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使用“山语海”作为关键词推广涉案楼盘;

5.银牛岭公司、品方阁公司、百度公司应承担山语海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受理费6万元、公证费1500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银牛岭公司、品芳阁公司、百度公司承担。

牛岭公司认为:

品芳阁公司认为:

品芳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对涉案项目是否侵犯山玉海公司商标专用权不知情。“山语海”商标在海南的突出性、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足以使品芳阁公司知晓该项目名称可能侵犯山语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品芳阁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以“山玉海”的名义公示涉案财产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相信政府合法性的行为。品方阁公司在明知“山语海”项目名称侵犯山语海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和动机进行宣传。山玉海公司信访金额畸高,由品芳阁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品芳阁公司与银牛灵公司没有合作关系。它是由房地产中介公司授权来推销房地产的。其没有审查房地产名称的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百度认为:

山雨海公司所谓的“不得再次出现‘山雨海’字样”,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涉案侵权的范围,方向不明。本案商品房销售使用的“山玉海”属于第36类商标,与山玉海公司的两类商标不一致,故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关于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认为,山玉海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海南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领域不具有知名度。涉案关键词是拼房阁公司自己的银行在其账号后台添加的,并非百度添加,百度也没有参与编辑上传的过程。此外,品芳阁公司使用其账号上传修改时,百度公司会履行适当提示的义务,通过数据库自动过滤敏感词或有权利人保护的词,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审核。百度公司对与本案相关的logo广告进行了处理和公证,可能涉嫌侵权,已经满足山语海公司停止侵权的要求。百度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1.银牛岭公司是否侵犯山玉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银牛灵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03010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区别商品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时,应当综合考虑我国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量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标识的保护情况等因素。”本案中,首先,山玉海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为旅游项目开发、酒店管理等。且其荣誉在地域上多限于浙江省内,行业范围为“养老”、“保健”,而非普通商品房的开发销售。其注册商标“山语海”所对应的商品和服务与涉案房地产在销售面积、服务种类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其次,在庭审中,山玉海公司承认其尚未在海南省开发销售商品房,并声称其仅在全国范围内开发了浙江省安吉县的“山玉海幸福城”楼盘,但未提交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及“山玉海幸福城”销售备案的相关材料。因此,不应认为“山语海”对普通商品房开发销售有一定影响。第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正确使用下列标志对商品进行客观描述、说明,当事人主张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仅直接表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标志”, 根据涉案房地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环境,靠近牛岭、分界洲岛、南海,对应的环境因素有山、岛、海等,以上因素足以对该楼盘的价值产生直接影响。 银牛岭公司基于此使用“山玉海”名称的正当性是合理的,应当认定该名称是对涉案建筑物地理位置和环境特征的客观描述,不属于恶意依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所述,银牛岭公司使用“山语海”标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三,责任问题

由于银牛岭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山玉海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也不构成对山玉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山玉海公司要求银牛岭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要求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维权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山语海公司进一步主张,品芳阁公司、百度公司在销售推广过程中使用“山语海”作为涉案建筑物名称,不存在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依据。因此,山语海公司不会支持品芳阁公司和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识产权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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