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城市试点调整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的通知
为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广东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2018〕5号),自2018年7月20日起,对部分城市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冠省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
自2018年7月20日起,企业住所地在佛山、韶关、东莞、河源、惠州、中山、肇庆、江门等8个市辖区,且企业在上述市、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市、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省属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省级命名企业名称涉及工商登记预先核准的,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相关文件并加盖其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申请人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预先核准后,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不涉及工商登记预核准的,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广东省企业名称,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无需进行企业名称预核准。
二、冠省企业名称的适用范围。
企业名称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以“广东”、“广东省”为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在名称中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企业名称登记;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级行政区划配合使用;企业分支机构在其下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和“广东省”字样。
三、放宽冠省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成立企业或新成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
(二)有三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省内冠名;
(三)企业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者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
为什么要下放冠省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1.是不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需要。目前,我省著名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集中在省工商局,存在工作量大、办理时间长、工作环节多、影响登记效率等诸多问题。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省内知名企业名称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和县(区)级登记主管机关。同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登记机关将知名企业的登记审批权下放到县级登记机关,实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和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为同一登记机关,减少企业登记环节,这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需要
3.是保证在全省推行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服务的需要。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为企业提供了自主选择名称、自主查询、比较名称、自主申报名称的便利,有利于解决“企业命名难”问题,减少注册环节,从而提高注册效率,减少企业开办时间。确保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为同一登记机关,是实施企业名称独立申报的基础。据统计,我省90%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都是企业登记注册前预先核准的。制定《通知》,下放冠省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同时要求各地下放上市登记机关对冠市企业的登记核准权限,最大限度缩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范围,确保冠省、冠市企业名称纳入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服务范围,这是我省实施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服务的需要。
下放我省知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通知》,提出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不再预先核准的要求。2017年以来,原SAIC发布《“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2017年54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2017年13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1号),明确要求各地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制定《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放顶级和省级企业名称注册核准权限,是高质量落实国家统一部署的需要。
我省著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的范围是什么?
我省著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下放到地方由上市地和县(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实施。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省内知名企业名称登记或者预先核准的,应当以本登记机关的名义出具相关文件,并加盖本登记机关的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我省著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下放适用于哪些情况?
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冠省企业名称登记。
1.使用“广东”、“广东省”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
2.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级行政区划配合使用;
3.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其下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和“广东省”字样。
我省著名企业的名称需要满足哪些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申请省内称号;
2.有三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公司和母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省管称号;
3.企业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申请“广东”和“广东省”字样。
放宽我省知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是将注册资本限额从1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二、关于放宽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申请条件的吸收《通知》(工商所发〔2012〕38号)的通知。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 (2009年修订版)的规定,《公司法》(2009年版)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目前为
1.降低处理级别。下放冠省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后,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为同一机关,改变了原来冠省企业名称登记集中在省工商局的做法,减少了层级登记环节。比如原注册地在德清县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由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然后报肇庆工商局,肇庆工商局再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预核准冠省名优企业名称后,发回肇庆市工商局,由肇庆市工商局送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权限后,申请人可直接到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冠省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登记。
2.减少办理环节。下放广东省著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后,大部分企业名称无需预先核准。申请人首先按照《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广东省登记机关提供的企业名称自行申报行政指导服务,即申请人可以随时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行申报系统选择自己的名称,进行自助查询和比对,自愿申报名称。在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也将以成功申报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但是,申请人申请省名企业名称涉及预先核准事项的,应当在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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