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玛法国的一般销售条款在本一般销售条款(以下简称“一般条款”)中,“卖方”是指阿科玛法国,“买方”是指卖方为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开具发票的人,“双方”一般是指买方和卖方。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一般原则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应遵守的唯一条款,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唯一准则。特此明确指出,所有关于买方购买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条款和条件将不予执行。这意味着买方完全无保留地接受一般规则。当买方订货,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提交给买方的所有报价(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受此一般规则的约束。发票按照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计算。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发回的挂号订单函后八(8)天(日历日)内未提出异议,将被视为不可撤销地接受所有已签署的合同条款。除非卖方另有指示,否则应在发票开具后第三十(30)天通过无折扣的银行转账支付款项。发票由卖方在买方收到产品的当天开具。根据卖方的交货时间表。交货期仅供参考,不做绝对保证。如果卖方未能遵守这一期限,它不能被追究责任。保证卖方产品在交货时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特性,不承担任何其他保证和责任。买方承诺在收货使用前进行检验。除了针对第三方(包括交付公司)的规定,针对卖方的任何产品缺陷或违规行为的所有索赔应在产品交付日期后的十五(15)天(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涉及的产品是液体或气体,该期限为八(8)天(日历日)。买方应提供产品缺陷或异常的证明,以便向卖方提供证明这种情况的一切便利条件。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产品质量,或检查后使用或向第三方销售产品,卖方将不对买方或使用产品的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当买方在规定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且卖方责任成立时,卖方将视情况更换缺陷产品或退款。被替换的产品应退还给卖方。无论性质如何,卖方的责任不应超过所涉产品的价值。卖方不承担任何间接责任或非物质损失,如收入损失、业务损失、利润损失或商机损失、整体价格上涨或预测的经济衰退,尽管这些都是可预见的。卖方不承担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责任,包括营销、为特殊目的或产品使用而进行的修改,以及产品使用的其他责任。无论该产品是单独使用还是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买方均应承担使用该产品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因单独使用该产品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REACH法案),卖方生产、进口或销售符合欧盟法案1907/2006 (REACH法案)要求的产品。无论是在产品的技术和商业规范中,还是在某些应用中,适用于上述法案所涵盖的产品的安全数据卡中所列的用户法律均不得视为双方之间的协议。交付后,买方应对产品的使用负责。在REACH法案规定的范围内,买方保证按照安全数据卡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在REACH法案规定的个别中间情况下,买方应在购买前书面证明其符合REACH法案第18条的规定。销售者不承担以下责任:(一)不按规定或违法使用其产品;(ii)不可能或(iii)没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其义务,包括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买方应补偿卖方未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的运输费用。无论何种运输方式,即使合同已经签订,买方应承担卖方运输公司要求的部分或全部额外费用。槽车、槽车、ISO罐式集装箱:发票中计算的净重,是根据称重开始时认可的、磅秤上小票中记录的重量计算的。小时(油罐车)和48小时(油罐车)的租金由买方承担。对于额外的停留时间,卖家有权通过发票向客户索取费用。在运输清单上。D类:根据交货地点独立监督公司书面认可的净重。根据买方的要求准备船舶,买方租用的运输船和/或驳船应符合卖方的船舶规定。卖方有权拒绝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或驳船,且不予赔偿。8.包装和运输设备。卖方应提供可重复用于产品运输和储存的包装和运输设备。“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运输设备”特指用于包装产品的小型容器、罐或运输工具。如果只是临时贮存,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运输设备严格限于贮存已交付的产品。买方应保持其良好状态。因此,应按照卖方提出的特殊建议,完美地操作、清空、装卸和准备退货。在返还时,买方作为装货人和发货人,应遵守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适用于运输的法律法规。如果是海运返回,买方应选择卖方事先认可的设备。买方应在双方事先确定的期限内将包装和/或运输设备返还至双方同意的地点。如果没有确定截止日期,货物一空就要退回。超过上述期限(一),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赔偿,赔偿金额等于所有费用(租金、管理费等)之和。)因包装运输设备不可用由卖方承担,加10;(ii)这种补偿直到包装或运输设备被归还给指定的接受者;(iii)如果包装和/或运输设备丢失、损坏和/或未归还,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卖方购买替换包装或运输设备的资金,并赔偿与替换相关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费用;(iv)买方支付的所有赔偿最终自动归卖方所有;(v)包装或运输设备的运输费用、修理费用或更换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对这些材料的损坏和毁坏负责。如果交货超过三(3)个月,卖方可以拒绝取回包装或运输设备,并遵循上述第(iii)条。卖家转让包裹。如果包装成为买方的财产,买方应负责根据现行法规销毁或重新使用这些包装,并对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重复使用,买家承诺将卖家的名字从包装上去掉。买方提供的包装。买方全权负责用于接收产品的包装的选择和质量,并承诺提供符合现行规定和卖方提出的特殊要求的包装。明确规定在货款全部付清之前,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卖家。但当买方从工厂或仓库提货,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供应商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单独为卖方和第三方承担风险。卖方允许买方从收到货物的那一刻起修改或出售相关产品。双方明确同意,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保留追索权,不管货物的状态或在谁的手中。或者,如果货物已经转卖、延期付款或全部或部分不付款,可以要求付款,这种要求无需催促立即生效。根据卖方的要求,买方将提供以下所有信息(I)卖方的
10.买方未能支付发票或账单构成严重违约。在不损害卖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卖方可相应停止交付其他产品,否则可视为因买方的错误而自动终止合同。是的,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如下:(x)买方所欠并按完税价格记入发票的金额,按照欧洲中央银行执行的再融资操作利率加十(10)个百分点(上半年执行的利率为当年年度日执行的利率,下半年利率指当年年度日执行的利率)。如果发票以欧元为单位,并且(y)根据开具发票的国家的中央银行的当前贴现率加上十(10)个百分点,以及(ii)将征收四十(40)欧元的回收费(如果回收费超过该金额,不排除要求额外补偿)。11.不可抗力合同中规定的买方无追索权的不可抗力具体包括影响产品生产或储存、原材料或能源供应全部或部分停止的事件和/或事故,如承运人无法运输、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机器故障、劳资纠纷整改(包括卖方内部)、包括罢工(全部或部分)、行政决定、法律修订、行政原因和第三方原因。卖方没有义务购买他人的产品。如果这些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三(3)个月,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12.合同中注明的价格是税前价格加上增值税和/或任何其他税,包括对产品的销售、生产或运输征收的税,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包括对卖方收入征收的税。I)产品发送或运输到法国境外,交付的产品免征法国增值税。ii)当产品由买方或为买方发送或运输时,买方应根据法国法律向卖方提供所有文件(“证明材料”),以证明产品发送或运输至法国境外。如果是一次性交付,应在20天内提供,如果是多次交付。每月15日,如果买方未能按上述条件和期限提供证明材料,且卖方被要求在事后为买方缴纳增值税,买方应在最短时间内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增值税的额外价款,并赔偿卖方因未缴纳销售增值税或未提供证明文件而支付的所有罚款或逾期利息。13.管辖权条款和适用法律。这些一般条款和产品销售受法国法律管辖,并根据法国法律进行解释;特此明确声明,1980年签署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受法国楠泰尔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果买方在另一个法院被第三方起诉,买方现在会放弃在那个法院向卖方要求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以本管辖权条款为准。14.本条款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买方承诺告知其员工,卖方需要收集和处理一般条款适用范围内的相关数据。卖方、其集团公司及其供应商将使用员工数据进行业务订单管理、客户关系跟踪以及销售和优惠管理。根据1978年法律的第38条,如果有正当理由,雇员可以反对处理他们的数据和将这些数据用于商业宣传。行使权利时,您可以写信到以下地址:法国肉瘤法律部,420 Rue d Estienne d Orves,F-92700 Colombes。15.出口限制条件买方及其雇员应遵守适用于产品销售、出口和交付的所有法律、公司章程和官方法规。买方应承认并确保了解欧盟、美国,尤其是联合国对某些国家、个人和私人单位实施的限制性措施(“出口限制”)。买方应保证在任何时候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出口限制,并保证不会向以下单位或个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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