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尚未被工商部门查处且尚未结案的;
(2)升级企业的投资者至少包括一名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与拟升级企业的住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
个体工商户申请升级为企业,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升级申请,经核准后收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的证明书》。
(二)办理前置审批的许可或文件(如有必要)
企业继续经营原具有前置审批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变更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的证明书》号审批许可文件、原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和审批机关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企业升级预先核准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升级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三)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个体经营升级企业的设立
申请人应当向升级后的企业登记机关同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核准后,申请人领取升级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交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其他:
(1)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2)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的,为其办理财产转移等相关手续,核发《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
(3)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后,原个体工商户档案和升级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合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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