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采购人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予以答复。
第五十五条凡怀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虽然规定了质疑之后才可以投诉,但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是要在你去实际操作的时候去回答投诉。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通过合同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状、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拆除和修缮。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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