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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能注册专利么

发表日期:2022-11-14 09:56:46

201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十大案例之一: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解决

3354评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诉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袁石

介绍

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经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方可取得专用权。审查范围包括所有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可以取得一定地理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其审查仅限于当地范围内第一个企业名称的字号。实践中,许多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保护,将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即字号注册为商标。

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审查范围不同的优势,将他人知名度和商誉较高的在先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利用他人知名度和企名网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案件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投诉时,通常不愿责令不法商人更改注册企业名称,要求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企业名称的使用被法院判决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判决要求侵权人变更其注册企业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办理的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诉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回顾

丹麦的格兰富控股公司是格兰富集团的控股公司,成立于1945年。成立于2008年,被授予注册号为145165的“格兰富”商标,并于1981年注册。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注册号为1629822的“格兰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1年注册。上述“GRUNDFOS/格兰富”商标均包括国际分类第七类“泵和阀门”等产品。两家公司都属于格兰富集团。格兰富集团以“GRUNDFOS/Grundfos”商标生产和销售的泵和阀门产品享誉全球,包括中国在内,其产销量均居世界前列。

20.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发现,一家位于安徽滁州天长市的水泵生产企业于2009年6月注册了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该公司将其英文公司名称翻译为“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在其网站上展示、销售带有“格兰富”显著商标的泵类产品,宣传、介绍其为“格兰富集团在中国的核心合作企业”,误导相关公众。同时,公司还在“研磨和金属铸造”类别中注册了“Grundfos”服务商标。

为制止上述违法行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安徽省滁州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使用委托人的“Grundfos”商标作为其名称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该公司变更含有“Grundfos”商标和名称的企业名称。天长市工商局经过执法检查,最终认定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宣称为“格兰富集团中国核心合作企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但以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我委托人的“格兰富”商标未被评为驰名商标为由,拒绝作出要求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含有“格兰富”商标的企业名称的决定。

6月,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本加厉,将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注册为法人股东,误导相关公众。鉴于上述事实,委托人决定对安徽格兰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安徽格兰富泵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以彻底制止上述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

诉讼策略

代理人研究案情后,决定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鉴于证明我客户“GRUNDFOS/Grundfos”商标和品牌名称的知名度是本案的关键,代理人查阅了涉及“GRUNDFOS/Grundfos”商标异议和无效的案卷,获得了大量证据证明我客户“Grundfos/Grundfos”商标和品牌名称的知名度。

关键证据包括“GRUNDFOS/Grundfos”商标的持续广泛宣传、产品的销量、市场份额和排名、获得的各种荣誉和官方认证、在全国范围内参与的重大项目、社会捐赠、两个商标的行政和司法保护记录等。均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企名网度,“格兰富”作为原告在中国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也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和最高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及最高法《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规定》司法解释,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制造并销售了标有“Grundfos”或“GRUNDFOS”字样的泵产品,侵权人网站的泵及阀门机械产品上标注的“GRUNDFOS”字样成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

另外,由于本案的审理需要建立在驰名商标认定的基础上,所以审判庭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了案外因素的影响。

法院判决

合肥中院经过近一年半的审理,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除“GRUNDFOS/Grundfos”未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包括认为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变更含有“GRUNDFOS/格兰富”字样的公司名称,共同承担100万元的赔偿,并在专业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对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原被告涉及相同的经营范围,原告拥有GRUNDFOS/Grundfos的在先商标和品牌名称,以GRUNDFOS/Grundfos作为原告商标的泵类产品具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两被告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冒用GRUNDFOS/格兰富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在公司网站泵、阀机械产品介绍中标注“Grundfos”字样,在包装上使用“GRUNDFOS”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对于被告公司将“格兰芬多”服务商标注册在“研磨和金属铸造”类别中,法院指出,其在产品和包装上实际使用“格兰芬多”商标并不是对其获得的服务的使用,两被告主张其持有“格兰芬多”服务商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经济赔偿,基于以下事实,法院支持原告的赔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请求。1.原告“GRUNDFOS/格兰富”的商标和名称驰名、知名、有影响;2.原告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指示性和很高的识别度;3.被告主观恶意侵权明显;4.被告从业七年,侵权行为实施规模大,影响广,其中两被告注册资本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600万元,覆盖面积大,获得各种荣誉。公司将公司门前的道路命名为“格朗福德路”,并在媒体、网站、展销会上以各种形式进行宣传。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商标侵权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司法认定,遵循了按需认定原则,无需认定“格兰富”和“格兰富”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