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做到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合伙企业清算人应当自确认解散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决定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决定核准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领营业执照;决定核准注销公司登记的,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不予预先核准名称或者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