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自作者北京办事处馆陶中茂律师事务所。
目录
01央企合规困境:假央企、伪国企乱象丛生。
02中央企业企业名称权保护的理论分析
03中央企业企业名称权保护实践研究
04保护中央企业企业名称权的思路
作者|李洪江杨旭
编者按:2021年10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简称“SASAC”)公布了假冒央企名单,共计353家。明确相关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为假国企,与央企没有隶属关系、股权关系,也没有任何投资、合作、经营关系,其一切行为与央企无关。这些虚假子公司打着央企的旗号招摇过市,扰乱了央企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国有及国有企业的形象。
在2019年12月24日至25日召开的央企负责人会议上,“清理”成为重要关键词之一。会议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快剥离非主业、非主业,清理未出资、未控股但冠以央企名义的“假央企”。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对央企和国企的企业名称维权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了维权难点,为维权提供了思路和路径。
01
央企合规的困境;
假央企、伪国企乱象丛生
2021年10月22日,国资委网站公布了假冒央企名单,共353家注册地,覆盖3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假冒企业数量超过150家。
纵观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假国企”、“伪国企”,不难发现共同特征:企业名称中含有国企名称,但实际控制人不是国企或与真正的国企没有关系。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损害国有实体的市场声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
02
中央企业企业名称权保护的理论分析
企业名称是企业为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而依法拥有的特定象征性名称,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
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国家”、“民族”等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在先登记的原则处理企业名称权争议。003010还规定,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
103010第六条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那别人对……”
03
基于的中央企业企业名称权保护实践研究
(1)案例检索数据的统计
以“国企姓名权不正当竞争”为关键词,在威客第一法律数据库中检索到469个案例。其中,广东省的类似案例最多,占比近23%,其次是浙江省,占比近11%。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最多,占37%。
此类案件一般金额多为10万元至50万元,约占37
(3)中央企业“名牌”维权案例难点分析
1.国企经过漫长的产权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央企下属子公司众多(5级以上的不在少数),历史沿革梳理和取证难度较大。需要央企内部多个部门相互配合,集团及下属子公司高度配合,提交大量证据证明企业知名度或“一定影响力”。
2.很难证明涉案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容易混淆误认。甚至有的假央企客观上有实际经营行为,企业名称的由来有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努力梳理;比如有的企业之前和央企有关系,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央企退出投资后,还是用央企的名字,继续长期使用。
04
关于维护中央企业企业名称权的思考
近期笔者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总结出以下维权思路,供大家参考和探讨。
(1)发送警告信
实践中,央企通过向目标企业发函,可以达到有效的维权效果。小微企业往往会主动更名,以避免与央企的诉讼纠纷。这是一种周期短、经济成本低的维权方式。
(2)行政投诉——提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
首先,央企可以向涉案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裁定企业名称纠纷。003010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决定终止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一些央企注册商标经过常年广泛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践中,确实有部分企业将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
央企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四)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此外,央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主张涉案企业的行为构成混淆,请求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判令涉案企业禁止使用其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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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是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般性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有具体问题,请联系馆陶中贸办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