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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是企业名称可以入账吗

发表日期:2022-11-14 10:31:58

对于公司来说,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也是所交费用的证明;对于员工来说,发票主要用于报销。

对于公司来说,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也是所交费用的证明;对于员工来说,发票主要用于报销。

那么,有哪些可以入账的发票呢?

那么,有哪些可以入账的发票呢?

1.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买方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抵扣增值税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买方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抵扣增值税的凭证。

2.普通增值税发票

2.普通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电子普通发票、容积发票和通行费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和劳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电子普通发票、容积发票和通行费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和劳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机动车销售款(不含旧机动车销售款)时,应开具有收据的发票。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机动车销售款(不含旧机动车销售款)时,应开具有收据的发票。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企业在向二手车销售、中介、拍卖收取款项时,通过开票软件开具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企业在向二手车销售、中介、拍卖收取款项时,通过开票软件开具发票。

5.普通发票

5.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入住酒店或在餐厅就餐时开具的发票;员工出差的差旅费。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入住酒店或在餐厅就餐时开具的发票;员工出差的差旅费。

6.专业发票

6.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款、汇兑、转账凭证和保险凭证;国有邮电企业的邮票、邮政汇票、电话、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和水运企业等的客票和货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款、汇兑、转账凭证和保险凭证;国有邮电企业的邮票、邮政汇票、电话、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和水运企业等的客票和货票。

有哪些不能入账的发票?

有哪些不能入账的发票?

1.假发票

1.假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下列虚假发票:

(一)为他人和本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为他人和本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的发票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晰,不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买方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

3.买方全称的发票填写不正确。

3.买方全称的发票填写不正确。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写付款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款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4.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第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收据使用。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备注栏中没有指定信息。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备注栏中没有指定信息。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9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出发地、到达地、车辆类型和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有更多内容,请另附清单。

6.提供施工服务未在备注栏中注明所需信息。

6.提供施工服务未在备注栏中注明所需信息。

根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3号公告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自行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工程名称。此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号公告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从建筑安装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否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金额。

7.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填写的发票。

7.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填写的发票。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号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内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和房屋产权证号(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可以不填),在“单位”栏内填写面积单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备注栏未注明信息的租赁房地产发票。

8.备注栏未注明信息的租赁房地产发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号公告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差额税务发票不是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3号公告第2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现行政策采用差额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且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销售金额含税(或评税金额)和抵扣金额将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系统将自动计算税额和抵扣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