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
法律和监管基础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应用进程
1.个体工商户
答:申请: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直接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登记机关委托下属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如果申请是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应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b接受: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但当场登记的除外。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c .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报告》。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主管机关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通知书》。
2.独资企业
答:申请:
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 .接受、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 .接受、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有限责任公司
答:申请: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接受: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受理。
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资料需要核实的,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在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决定受理。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文件和材料退还申请人;在5日内通知的,领取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出具申请文件和材料收讫凭证。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受理。
对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本机关登记管辖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c .审查和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受理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原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自《受理通知书》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资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不一致的,决定不予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D iss
(5)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设立申请已预核准的,须提交);
(六)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关的许可证明或者批准文件;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由主办经营者登记为经营者,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登记驳回通知书》经营者签字栏签字确认。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与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独资企业
需要准备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5)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已预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