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伤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是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家公司;
2.历史悠久的名牌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经国务院批准;
5.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二、有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下列术语:
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驰名商标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者“国际”字样: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