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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驰名商标可以作为企业名称吗

发表日期:2022-11-14 11:44:55

为什么我经常流泪?因为我深爱着这片土地。

大家好,我是螃蟹。

[案情简介]

原告的涂料厂。

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成立于1956年,主要从事油漆和涂料的生产和销售。“木鱼”是原告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商标。原告将于2003年在中央电视台1、2、3、4、7频道刊登广告。2003年至2004年,“木鱼漆”通过石家庄电视台、河北电视台、赵岩都市报、河北青年报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中国统计协会出具证明,原告2008年总产量居国内涂料行业第四位,销售收入居国内涂料行业第三位。

原告还获得了“最满意奖”、“获奖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并多次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

2004年8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河北省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牧渔”公司,并一直经营至今。

[当事人申辩的理由和法院的处理结果]

原告是河北省最大的涂料制造商,成立于1956年。现已发展成为以原告为核心,下设多家子公司,专业生产油漆涂料的企业集团。

原告合法拥有和使用的“木鱼”商标于1984年在涂料产品上申请注册,并于1986年在涂料产品上申请注册。至今已有20多年,以类似和跨类别的方式进行注册和保护。长期以来,原告高度重视商标的宣传和保护,投入巨资,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对“木鱼”商标和商品进行持续深入的宣传,覆盖全国及海外地区。

“木鱼”商标自1995年起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标有“木鱼(图文)”商标的涂料产品自1997年起为河北省名牌产品。原告“木鱼(图文)”商标及涂料产品在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消费者调查中多次获奖,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木鱼”商标事实上早已处于驰名商标的地位。

被告使用原告驰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权,并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木鱼”名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1。被告一直是原告的代理人,被告的事务所,原告知情并同意,不构成侵权。原告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被告公司成立时,原告的产品仅在邯郸销售几千元,影响力仅限于石家庄或河北省,不可能在全国有影响力。市场占有率低,宣传力度不足,口碑一般,行业排名落后,获得的荣誉较少。

被告主要从事经营活动,不会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尤其是销售原告的产品,没有贬损原告的产品。

2.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承担被告各项费用及诉讼费用共计8万元。

经审理,被告未支付反诉费用,法院未对反诉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以被告在注册企业名称中使用之前,原告的注册商标“木鱼图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为前提的。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木鱼”商标在被告企业名称注册前,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已经处于知名状态。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的“木鱼”商标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原告没有提出

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被告对原告驰名商标权的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提起诉讼的,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往前计算两年。因此,原告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邯郸金鱼防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鱼”字样;被告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涂料厂经济损失10000元;驳回原告涂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论]

近年来,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逐渐意识到自己的老字号和驰名商标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司法确认,依法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本案涉及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一、原告木鱼商标是否驰名。003010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的使用期限;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使商标出名的其他因素。

“金鱼”商标无论从广告力度、销售量、持续使用时间,还是相关公众的认知度来看,都具备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根据本院《商标法》的规定和原告商标的实际情况,原告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驰名商标“木鱼”是否构成侵权?对于通用商标,他人可以以企业名义使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构成侵权。

至于驰名商标,别人不能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所以法律对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不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远远强于一般注册商标。

附: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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