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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相似侵犯了什么权利

发表日期:2022-11-14 12:03:27

使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大中小――评蓝色快车诉范、付永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回放?2000年7月28日,长春蓝色快车获得“蓝色快车”注册商标。长春蓝色快车在Xi安授权提供技术服务的合作单位是中铁信息陕西公司。2002年4月11日,经过长春蓝色快车的培训,付永强被授予“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的称号。2004年3月,付永强从中铁信息陕西公司辞职。2004年5月,范申请注册高新区个体蓝色快递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维修部服务单上记录的联系人是付永强。103010刊登的《蓝色快车》广告中记录的维修部总工程师付永强。在Xi安办公网“企业黄页”一栏注册的维修部企业信息中,负责人姓名写为“蓝色快车”。长春蓝色快车认为,范、付永强恶意使用合法使用并先予注册的“蓝色快车”商标作为个人企业名称,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使用“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名称;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范停止使用以“蓝色快车”为名称的企业名称;范停止侵犯长春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2万元;驳回长春蓝色快车其余诉讼请求。评委点评?1.对本案的法律性质有疑问?本案的法律属性是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权利冲突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权利冲突,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以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为由进行抗辩,形成纠纷的情形。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纠纷是权利冲突案件的一种类型,即指这两种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但二者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权利冲突一般包括两种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造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将另一知名企业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会导致在先企业的姓名权与后者的商标权发生冲突。其法律属性仍然是民事纠纷,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2.论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根据《2006年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第九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和《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任何商标将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致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解和误认的,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是否存在此类词语。3.范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首先,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103010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法《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公司品牌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一规定表明,这个f

判断商标和商号是否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和上述法律为依据。通常要从以下路径来分析:是否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个人主张的权利载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行业特点和地域差异,即双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和消费者的关注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本案中,范使用“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名称符合上述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且“蓝色快车”的注册商标在先注册,因而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03010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103010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范聘请曾在长春蓝色快车授权机构工作过的付永强担任维修部工程师,并以“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名称。主观上有明显的搭便车意图,客观上借用了长春蓝色快车的名声。其行为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4.付永强是否侵犯长春蓝色快车专用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法《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在民事诉讼中,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注册所有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并在诉讼文书中注明有字号”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注册所有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付永强是维修部的工程师,维修部的所有人和实际操作人是范。付永强与本案侵权事实无直接因果关系。长春蓝色快车认为,付永强与范基于同一事实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孙海龙?姚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