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企业授权并使用企业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3.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
5.外商独资企业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上述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三类企业的名称,除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以外,均需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参考资料:
百度-企业名称注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