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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进项税能否抵扣

发表日期:2022-11-14 12:42:07

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不能,只有普通纳税人才能认证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票的,可以按照价税总额计入成本。

2.大年三十以后发票可以认证吗?

回答:是的。只要是在发票认证期内,都可以认证。

3.超过认证期限的发票可以认证吗?

答:特殊情况下批准后可以认证。

根据《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36号公告)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因客观原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确认或审核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认证审核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逾期的,仍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1月1日起生效,2018年前上报认证审核)

第二,客观原因包括以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被盗、被抢,或者因遗失、邮寄等原因逾期的;

(三)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或检查过程中扣留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未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未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

(4)因经济纠纷,买卖双方未及时交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账、重新登记税款耗时过长,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

(五)企业纳税人因人员伤亡、突发重大疾病或擅自离职等原因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

(六)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更名认证前能拿到特价票吗?

答:纳税人识别号没有变化,发票也没有正常过认证期,可以认证。

5.如果买家取得特价票,认证时发现是失控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如卖方已申报纳税,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咨询系统向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回复。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6.当月认证扣款后,开票方误操作导致发票作废怎么办?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认证的专用发票作为买方记账凭证,不得退还卖方。”

如果卖方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发票,卖方税务机关将予以处理,买方无需返还作废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7.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一定不能认证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5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税务登记之日起至被认定或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止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在被认定或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8.当月发票认证后,当月抵扣可以不扣吗?

回答:没有。

进项税抵扣应向公司报告

答:360天不是360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能顺延,也就是360天都是自然日,包括节假日。是从发票日期开始算,不是发票日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号(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审验期由原来的180天延长至360天。

10.专用票是不是只要认证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回答:不一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社会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外购商品及相关加工修理服务和运输服务的非正常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商品(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劳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以及该房地产所消耗的购进货物、设计劳务和建造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耗用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6)购买的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政治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9号公告,20号):

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一致的,买方可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或《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简称《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增值税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和《证明单》的复印件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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