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修改,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八)保险赔偿或支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10)合同订立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其他有关保险的事项。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具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变更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名称未被修改,则该合同无效,如下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我;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规定以外的与申请人有扶养、抚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
(四)与申请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