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工作满四年支付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工人无缘无故地被从原雇主调到新雇主是很常见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劳动者享受本单位职工福利待遇和计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为有效防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通过变更用人单位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劳动者“非个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
认定为“劳动者无故从原用人单位分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或任命的形式动员劳动者;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因,职工被调动的;
(4)用人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依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