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公司责任与投资者的责任是一体的。当企业资产不能清偿企业所欠债务时,企业法人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以区别独资企业与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的名称。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标明其组织形式。所标注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当与其责任形式相一致,还应当与其业务相一致。企业应当根据其业务主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其名称中标明行业或者业务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的商业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其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以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请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1.内部限制(投资者对受托人权限的限制)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限制受托人或者受雇人的职权。
(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对受托人权限的法律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禁止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二)未经投资者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方同意,不得与本企业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方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的名称不同于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必须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是地域名称(产品名称、品牌名称),如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