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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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结婚证,也就是确立夫妻关系。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协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58车贷1)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十一条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没有夫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