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法人名称需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主管机关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可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法人变更登记时,需向主管机关提供债务清偿完毕证明,或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织的文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登记或注销登记;
3.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务清偿完毕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织的文件;
4.登记机关核准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缴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注销登记;
5.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书为企业法人证书。除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留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没收、扣押或者销毁。
扩展数据:
1.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并通过年度检验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或者擅自复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企业法人按上述规定处罚时,应视违法行为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企名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