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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你的问题,做如下回复:
总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这种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你具体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有类似规定,总公司有不交货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时间要求,但未在总行催缴期内支付加盟费构成根本违约,总行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以这种合同解除是成立的。
现在总公司已经解除了特许经营合同,长沙公司作为被特许人,不能使用总公司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
你朋友的公司在湖南只有自己的公司名称,辞职后不需要更改公司名称。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请满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