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作者:李莉
这是李莉博客和合伙人指南微信官方账号的第383篇文字。
作为普通合伙人签了协议,即使没有工商变更,依然是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
在经营企业、投资甚至做一些生意的时候,一定要有一个理念,就是备案登记并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效力甚至法律事实的发生。
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各种登记备案。尤其是对于企业来说,在整个过程中,很多不同方面的事务都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新企业开业,有税务、工商等登记手续。招聘员工,还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这些登记,如果按照一个行为是否生效的角度来区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一类是影响该行为的效力。
在生效问题上,也分为合同生效或结果生效。以股权转让为例。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本合同有效。但是,这份生效的合同可能并没有实际履行。比如签订股权转让前没有征求老股东的意见,侵犯了其他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这个合同就无法履行,转让方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今天来说一个“合伙协议”案例。
合伙,股权跟公司,很多人即使在操作上,其实也不是那么分得清楚。尤其是在一些细节上,比如合伙协议的签订。
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后办企业的社会经验来说,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制度深入人心,基本运作几乎人人皆知。所以很多人在经营合伙企业的时候,其实是参考了原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东西,然后套用到合伙企业上。比如“执行事务合伙人”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会议”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然而,事实真的不是这样。而合伙公司,在细节和法律实质上,远比很多人理解的要不同。
例如,合伙协议。有人认为合伙协议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的合资协议。它不是。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只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的合资协议或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增资扩股协议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上就不可能形成任何股权。合伙协议,原则上只要协议有效,在法律上立即形成与合伙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
7月9日,上海星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两名合伙人王浩为普通合伙人,于文婷为有限合伙人。王浩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兴友合伙企业”)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两个合伙人的关系。王浩虽然名义上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但实际上是名义上的。该企业基本上是由于文婷从内部控制的。这就是老板让下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那种情况。
10月27日,闫小军与兴友合伙、益友公司签订《有限合伙投资文件》,明确益友公司为兴友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明星合伙企业认缴意向书》载明,闫小军认缴总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益友公司在兴友合伙同意的《出资确认书》上作为确认方盖章;兴友合伙的入伙风险声明称,益友公司是兴友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兴友合伙的受托人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益友公司将兴友合伙的缴款通知书发给闫小军。《合伙协议》第条规定,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其知晓有限合伙企业已经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重组有限合伙企业。各方同意并承诺,将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便注册或备案有限合伙企业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普通合伙人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变更,并将签署本协议的各方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次登记完成之日为“有限合伙重整日”。
上述协议可以这样理解,即兴友合伙要重组内部合伙人架构。调整目标为:益友公司成为兴友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闫小军成为兴友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最初的两个合伙人退出了合伙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益友公司也是于文婷实际控制的企业。因此,即使在重组后,兴友合伙企业仍由于文婷实际控制。
闫小军,确实是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投资人,也是本案的原告。
10月27日,闫小军转账40万给兴友合伙。明星合伙向闫小军出具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确认闫小军出资40万元。
但这份涉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结构重组的协议,要求闫小军退出合伙企业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关于闫小军退伙一事,各方并无争议。大家协商,签了退股协议。12月9日左右,闫小军与益友公司签订《关于上海星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协议》,称闫小军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兴友合伙。经协商,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1。闫小军同意退出兴友合伙,益友公司于12月18日前将退股款支付至闫小军指定的银行账户,实缴金额为叁拾捌万元。2.闫小军退出合伙企业后,不再享有原基金资产的分配权。闫小军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将《基金合同》返还易友公司,易友公司向闫小军支付提现款后解除合同;3.本协议是《上海星优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由乙友公司在乙方盖章,闫小军在甲方签字
这里注意:这份提款协议是直接和益友公司签订的。工商登记名单上没有两个合伙人作为协议中的当事人,也没有签订。王皓没有,于文婷也没有。
取款协议签了,但协议中承诺退还的钱一直没有还给闫小军。闫军随后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
优秀合伙企业返还投资款40万元;明星合伙企业、王浩赔偿闫小军利息损失及约定收益损失https://www.zhucesz.com/万元(按出资比例12计算);你公司与于文婷对索赔1、2承担连带责任;明星合伙和王皓的赔偿费用为3万元。三
在这个案例中发生了几件有趣的事情:
第一件趣事:王皓投诉自己只是名义上的,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责任承诺函约定:1。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双方确认,以王浩为法人的Z企业(有限合伙)、Y企业(有限合伙)、W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兴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公司的实际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实际控制公司优先选择王浩为法人的上述公司(以下简称王浩为法人的公司)。王浩所有资金的实际分配和使用权由易友公司控制。益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于文婷。2.以王浩为法人的公司因债务清偿、违约、罚款等情形向王浩公司主张债务的,全部债务由易友公司及易友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文婷清偿。3.如易友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能偿还王浩公司的全部债务及其他费用,易友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王浩及王浩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债务偿还责任。甲方有王浩的签名,乙方有益友公司的印章和于文婷的签名。
总之,王皓出示的这份文件,确认了实际控制人是于文婷,也就确认了他只是一个虚名。
第二件趣事:于文婷辩称,他应当在400万元认缴资本范围内,负责清偿兴友合伙的付款义务。因为在工商注册上只是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