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司名称,户名要和开户证明文件全称一致。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应当与公司申请开户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全称一致。有品牌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的品牌名称一致。
2.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三)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颁发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3.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扩展信息: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应认真审查银行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所填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并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提交的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交回银行。
参考企名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