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条件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
二。搬运材料
中国投资者提交的材料涉及签字但未注明签字人的,由自然人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是企业法人的公章。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服务大厅,阅读服务指南,在网上服务大厅按照服务要求在线填写业务表单,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如同时需要纸质材料,根据提示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至窗口;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发放电子《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统一需要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
4.决定:本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核准的理由;
5.取证: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询办理情况,并在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3360申请人到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登记窗口申请,申请人在排队机上获取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颁发《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统一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终止本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注册核准的理由;
5.证照领取:申请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到办理此项业务的人员窗口领取。
特殊链接
没有
四。搬运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惠南大道地区行政服务中心
动词(verb的缩写)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不及物动词处理机构
惠阳区工商局
七。手续费
免费
八。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003010 (2001)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审查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应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全国性子公司(子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当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003010 (2010)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经登记机关登记后,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告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003010 (2013)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003010 (2000)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003010 (2010)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03010 (1986)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被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003010 (2000)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03010 (2010)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注册,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003010 (2010)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加入合伙企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03010 (2007)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03010 (2001)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合营企业可以终止合同。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