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的老徐太太是杭州的一名日报记者,她从未学过书,也不识字。她常年以收购废品为生,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看她年纪大了,想给自己买个小房子,养老。
去年6月,徐女士来到杭州钱塘新区的一个商业中心,那里有开发商A公司正在出售的公寓,每套公寓的均价不到100万。置业顾问小玲说,如果许太太买了,可以申请10年按揭贷款,可以先把房子租出去赚点租金,这样每个月不用还多少钱。
徐夫人一听非常激动,当即拍板:“买!”
这位60岁的老太太倾其所有,买了一套价值百万的公寓。
2019年6月、7月,老徐夫人在售楼中心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认购协议》,约定老徐夫人预购商业中心项目XXX室两套公寓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置业顾问为小玲。
这时,老徐太太才知道,小玲其实并不是开发商的置业顾问,而是B公司的销售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这种中介引导的销售模式在楼市很常见,所以老徐太太也很信任小玲。为了买这套房子,徐太太还向b公司支付了5万元“中介费”。
去年7月10日,徐老太与开发商A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总房价为100万元。当天,双方还签署了《按揭客户承诺书》。许太太承诺在2019年7月16日前提交抵押资料。承诺书上还写着,房子的置业顾问是小玲。
当天,徐太太向A公司支付了首付款404946元,A公司也开具了40494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虽然花了大半辈子的血汗钱,但徐老太太心里很满足,万事俱备,就等银行批贷了。
贷款期限由10年改为4年,
老太太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然而,事情并不像许夫人想象的那样顺利。很快,她接到了银行的电话,被告知由于徐老太太已经66岁了,由于年龄限制,她的按揭贷款期限最多只有4年。
“贷款4年,每个月要还1万元的贷款。我买不起,差太多了。”许太太匆匆算了一笔账。第二天,她联系A公司,称因无力支付房贷,不同意继续签订购房合同,要求全额退还购房款,被A公司拒绝。
“既然房子买不到,服务费就收不到。”两个月后,徐女士投诉B公司,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老徐女士最终同意B公司扣留违约金20000元,并退还30000元。老徐夫人起诉A公司拒绝退还货款。
置业顾问承诺贷款10年,现在只剩4年,每个月还要额外还几千的房贷。这个“乌龙球”是谁的错?
法官:置业顾问误导,
开发商的过错很大。
庭审中,开发商A公司辩称,其与B公司无法律关系,中介小玲所言不代表开发商立场,故过错方不在A公司。
这一陈述没有被法官接受。
法官认为,小玲是太太在A公司售楼处接待的,作为有购房意向的买方,徐太太完全有理由相信小玲可以代表A公司,此外,A公司提交的《按揭客户承诺书》写明置业顾问为小玲,也证明A公司认可置业顾问小玲的身份。小玲告诉老徐太太,她可以在出售期间申请10年的抵押贷款。作为一名普通购房者,老徐夫人与A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前提是她可以申请10年的抵押贷款。
同时,甲公司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并未对相应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负有向购房人说明按揭贷款相关政策的合同义务,其置业顾问小玲误导老徐太太申请10年按揭贷款,是导致
另据了解,今年5月,小玲所在的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已经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