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上面“种草”了吗?
你在上面“种草”了吗?
2019
2019
星巴克推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
星巴克推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
上镜熊的样子
上镜熊的样子
成为“爆款”
成为“爆款”
但是这个蛋糕
但是这个蛋糕
但是因为它的名字而招致批评。
但是因为它的名字而招致批评。
泉州艺动漫公司
泉州艺动漫公司
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理由
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理由
将星巴克泉州分店告上法庭。
将星巴克泉州分店告上法庭。
2019年,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仔公司)起诉广东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位于泉州的五家分店(以下简称星巴克泉州分店)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及承诺销售带有“熊仔”字样的蛋糕制品,侵犯熊仔公司第934436号“熊仔”、第4145372号“熊仔”商标专用权。
2019年,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仔公司)起诉广东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位于泉州的五家分店(以下简称星巴克泉州分店)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及承诺销售带有“熊仔”字样的蛋糕制品,侵犯熊仔公司第934436号“熊仔”、第4145372号“熊仔”商标专用权。
熊仔认为:
熊仔认为:
涉案的“熊仔”商标是驰名商标。星巴克全州分店可以在商品标签和广告牌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文字,但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熊仔”字样。同时,作为饮料食品商品的提供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避免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使用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熊仔公司的商标权。
涉案的“熊仔”商标是驰名商标。星巴克全州分店可以在商品标签和广告牌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文字,但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熊仔”字样。同时,作为饮料食品商品的提供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避免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使用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熊仔公司的商标权。
泉州分公司辩称:
泉州分公司辩称:
“熊仔”一词是一个恰当合理的描述性用法,旨在方便消费者将蛋糕产品称为熊的形状。用“熊仔”固有含义描述产品的形状特征,不可能侵犯熊仔公司的商标权。同时,“熊仔”一词本身的固有意义较低,他人在其固有意义范围内使用“熊仔”不应被排除或限制,否则会造成对“熊仔”一词的不当垄断,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熊仔”一词是一个恰当合理的描述性用法,旨在方便消费者将蛋糕产品称为熊的形状。用“熊仔”固有含义描述产品的形状特征,不可能侵犯熊仔公司的商标权。同时,“熊仔”一词本身的固有意义较低,他人在其固有意义范围内使用“熊仔”不应被排除或限制,否则会造成对“熊仔”一词的不当垄断,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庭裁判
法庭裁判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因此,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因此,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涉案商品是以榛子为原料的卡通熊形蛋糕。因此,星巴克全州分店将其命名为“熊仔焦糖榛子饼”,以示商品的形状,属于对商品的描述性使用。这种行为也符合日常生活中人们用动物名称表达食物等相关商品的习惯。只要这种标注没有超出正当合理使用的范围,没有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就可以认定为合法使用。因此,驳回了熊仔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商品是以榛子为原料的卡通熊形蛋糕。因此,星巴克全州分店将其命名为“熊仔焦糖榛子饼”,以示商品的形状,属于对商品的描述性使用。这种行为也符合日常生活中人们用动物名称表达食物等相关商品的习惯。只要这种标注没有超出正当合理使用的范围,没有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就可以认定为合法使用。因此,驳回了熊仔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熊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熊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和分析
评论和分析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指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和识别商品的功能。表明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指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和识别商品的功能。表明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
本案中,星巴克泉州分店的店堂招牌、商品项目及价目表、店内海报及装潢、商品包装等大量使用“Starbucks/星巴克”等驰名商标。商店提供的“熊仔焦糖榛子蛋糕”新鲜出炉的食品中使用“熊仔”一词表示商品的形状,是对商品的描述性使用。使用“熊仔”只是让相关公众直观地感受到蛋糕的形状,消费者结合消费场所可以清楚地辨认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因此,该使用属于商标正当使用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解,不侵犯熊仔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中,星巴克泉州分店的店堂招牌、商品项目及价目表、店内海报及装潢、商品包装等大量使用“Starbucks/星巴克”等驰名商标。商店提供的“熊仔焦糖榛子蛋糕”新鲜出炉的食品中使用“熊仔”一词表示商品的形状,是对商品的描述性使用。使用“熊仔”只是让相关公众直观地感受到蛋糕的形状,消费者结合消费场所可以清楚地辨认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因此,该使用属于商标正当使用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解,不侵犯熊仔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当兼顾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本案中消费者的日常认知等因素考虑被诉商标的描述性特征,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任何人都可以出于合法目的合理使用商标所含的描述性成分,商标所有人无权对此进行干预,从而划定了注册商标权的合理界限,可以有效防止商标所有人不正当垄断公共资源,对其他合法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
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当兼顾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本案中消费者的日常认知等因素考虑被诉商标的描述性特征,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任何人都可以出于合法目的合理使用商标所含的描述性成分,商标所有人无权对此进行干预,从而划定了注册商标权的合理界限,可以有效防止商标所有人不正当垄断公共资源,对其他合法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
本案还从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效果等维度全面审视了被诉行为的正当性,进一步明确了合理使用标识与注册商标保护的边界,兼顾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适度保护、维护合理使用权和鼓励公平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