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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称经营如何处罚

发表日期:2022-11-15 10:29:35

我局法制股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基层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无照经营案件,适用的法律几乎都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罚依据是《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但是这个条款可以用来处罚任何无证经营的企业吗?这一点值得商榷,因为从这部法律中可以明显看出,利用这部法律处罚无照经营是有前提条件的:“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的处罚……”从这个前提可以看出,对无照经营处罚的优先选择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的处罚。

我局法制股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基层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无照经营案件,适用的法律几乎都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罚依据是《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但是这个条款可以用来处罚任何无证经营的企业吗?这一点值得商榷,因为从这部法律中可以明显看出,利用这部法律处罚无照经营是有前提条件的:“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的处罚……”从这个前提可以看出,对无照经营处罚的优先选择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的处罚。

第一,为什么基层执法部门“热衷”用这一条款来处罚无照经营?我认为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第一,为什么基层执法部门“热衷”用这一条款来处罚无照经营?我认为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1.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从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开始,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都是市场监管部门(尤其是原工商部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利器”。基层执法人员多年的一线执法经验,让《办法》的规定耳熟能详,运用自如。

1.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从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办法》开始,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都是市场监管部门(尤其是原工商部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利器”。基层执法人员多年的一线执法经验,让《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耳熟能详,运用自如。

2.法律知识不够,理解不透彻。一些一线执法人员不能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法律理解不够透彻,导致断章取义的错误。以《办法》第十三条为例。他们只看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句话,机械套用,没有注意到“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对无证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先决条件导致不当适用非法条款的错误。

2.法律知识不够,理解不透彻。一些一线执法人员不能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法律理解不够透彻,导致断章取义的错误。以《办法》第十三条为例。他们只看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句话,机械套用,没有注意到“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对无证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先决条件导致不当适用非法条款的错误。

3.不排除个别执法人员投机取巧,懒政怠政。如果他们依据《办法》第十三条查处无证违法行为,还得去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费时费力,有时甚至找不到依据。不如用《办法》方便。

3.不排除个别执法人员投机取巧,懒政怠政。如果他们依据《办法》第十三条查处无证违法行为,还得去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费时费力,有时甚至找不到依据。不如用《办法》方便。

二。对无证经营统一适用《办法》的危害性:

二。对无证经营统一适用《办法》的危害性:

1、导致惩罚不到位,达不到过度惩罚的原则。特别是相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无证经营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过轻,无法震慑违法行为,当然也达不到过当处罚的原则。比如组织长期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欺诈性经营活动,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适应《办法》第十三条处罚的,只能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但《办法》第二百一十条适用:“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明显看出《办法》的处罚力度明显大于《公司法》。

1、导致惩罚不到位,达不到过度惩罚的原则。特别是相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无证经营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过轻,无法震慑违法行为,当然也达不到过当处罚的原则。比如组织长期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欺诈性经营活动,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适应《公司法》第十三条处罚的,只能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但《办法》第二百一十条适用:“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明显看出《办法》的处罚力度明显大于《公司法》。

2、导致法律法规运用不当,从而影响执法的严肃性。立法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一般对其所规范的所有人和行业都有约束力,所以执行法律法规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法律法规的适用不能随便更改,更不能人为地断章取义。如果你允许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执行法律法规,那就大大破坏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或者用长期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举例。如果存在两个性质相同、违法情节相同的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第一地市场监管机关按照《公司法》或者《办法》进行处罚,第二地市场监管机关按照《公司法》进行处罚,肯定会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这样也会违反同案不同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从而违反法律。

2、导致法律法规运用不当,从而影响执法的严肃性。立法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一般对其所规范的所有人和行业都有约束力,所以执行法律法规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法律法规的适用不能随便更改,更不能人为地断章取义。如果你允许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执行法律法规,那就大大破坏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或者用长期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举例。如果存在两个性质相同、违法情节相同的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第一地市场监管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办法》进行处罚,第二地市场监管机关按照《公司法》进行处罚,肯定会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这样也会违反同案不同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从而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