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冒用他人公司名义,伪造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什么罪?
2019年8月,无固定工作单位的陈某某谎称自己是沁泽建筑公司水电施工队负责人,伪造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合同,分别与当地多家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并按合同收取施工保证金3万元。陈在取得保证金后并未提供相应的安装服务,而是立即更换了手机号码,前往外地藏匿。
2020年初,公安机关在B市依法将陈某某抓获,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是沁泽建筑公司施工队负责人的身份,为取得交易对方的信任,伪造水电安装合同与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条件的他人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后逃往外地。他客观上实施了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处理。理由是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合同是他伪造的。那是一份虚假合同,合同周围没有任何交易关系。不会因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违反市场交易秩序,没有侵犯合同欺诈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案属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合同以外的其他欺骗行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行为。他应该以诈骗罪被定罪处罚。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解契约和市场交易秩序时过于机械。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交易秩序。但是,市场交易秩序不仅包括现实契约关系的交易行为,还包括行为人对契约本身产生的交易信任。
本案中,陈某某伪造安装合同,并凭借该合同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属于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4条合同欺诈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转载请注明,转自广州犯罪网至企名网,多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