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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发表日期:2022-11-15 11:10:59

哪些情况构成侵犯商号权?

1.如果这个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如果你的商标与其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2.如果这个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你公司的商标与其相同或近似,且商品相似,则构成侵权。

3.公司名称有两个和别人一样的字,看你公司的宣传了。如果在宣传中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解,也构成侵权。

4.即使你的商标现在没有侵权,如果将来有人先注册了,你的商标将来也构成侵权。

如何算侵犯商号权?

1、企业名称(商号)的显著性和在先性。

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有一定的意义,但只是意义的问题。显著性越强,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就越大。比如“星*克”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发明的文字,本身没有特殊意义,但经过长期使用,为消费者所熟知,从而使“星*克”商标和企业名称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因此,外国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时,不仅要在核准登记时取一个突出的“中文名”,还要促进企业名称的市场化,使企业名称的突出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还应考虑企业名称的前置因素,包括在先注册和在先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的知名度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直接关系到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由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与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但是,当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应当超出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在其驰名区域内予以保护,以制止擅自注册和使用他人的驰名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乱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知名度超过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受其知名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某种意义上保护了构成权利冲突的知名企业名称,因为知名企业名称反映了权利人更多的经营投入和产出。因此,企业为提高其名称的知名度而付出的宣传越多,保护就越强。

3.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程度

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是认定该企业名称的必要条件。原告* *威尔国际公司与被告* *霍尼韦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纠纷案中,被告注册了霍尼韦尔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享有企业名称权的霍尼韦尔标识相比,“霍、倪、尔”字样完全相同,唯、尔除外。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被告生产的产品被原告公司混淆误认就足够了,故法院认定被告注册霍尼韦尔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使用,对原告* *威尔国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比较判断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观察和比较企业名称所标注的企业名称的整体和主要显著部分。所谓主体部分,就是企业名称中最醒目的部分,最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相比较而言,除了语音、词义、字体、排列顺序等。也有必要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孤立状态下进行比较。

4.企业名称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是否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是认定企业名称侵权的必要要件。因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会对权利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实质性损害,使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模糊认识,从而混淆商品。也就是说,在企业名称相同、知名度相当的条件下,相关公众能够完全区分被控侵权企业的企业名称与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所代表的市场主体、商品或者服务,不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上内容是边肖对“哪些情况构成侵犯商号权”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请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