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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收款方公司名字不全

发表日期:2022-11-15 11:13:22

在日常生活中,

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

只要欠条在手,钱有可能拿回来吗?

其实没有。

实际上,

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写借条,

不规范开具借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也特别多。

我应该如何写欠条?

负责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程浩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并就如何规范借条的书写提出了建议。一起获取新技能吧!

开白条时常见的陷阱

1.写借条的时候写错名字。

包括:

(1)以昵称、绰号、绰号等方式出具借条。

(2)故意用其他文字书写姓名,如“张晓风”为“张晓风”;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原名开具借条;

(4)用难以辨认的潦草字迹签字。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被告在诉讼中否认是自己出具的借条,原告需要证明借条上写的被告和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举证,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

制作借条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上出生日期、住址或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2.用擦除笔出具借据。

目前市面上有一种擦除笔,外观和普通中性笔一样,但墨水成分特殊,写完后会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在制作借据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贷款人提供的笔,以防止类似风险。

3.别人写借条。

张向李四借钱,李四让张三出具借条。张某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然后拿着写好的欠条返回。李四看到欠条没错也没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自己写的。经鉴定,欠条确实不是张三的笔迹,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写借条时,出借人要让借款人当场写好,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以免出借人找别人代写。

4.用借据的复印件和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向李四借钱,李四让张三出具借条。张声称记录了欠条,并将其带到其他地方复印并归还。李四没有仔细核对借条是否是原件。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为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欠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其他证据支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书写借据时,应要求出借人对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进行盖章,防止借款人窃取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当确保整个过程不离开其视线,或者在强光下仔细核对借据,看是否有书写造成的痕迹,防止借款人窃取原件或者扫描件。

5.保证人签名不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向李四借钱,由王五担保。出具借条时,王武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也未包含王武的担保责任。

李四将张三、王五起诉至法院后,要求张三偿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他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而不是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作为保证人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借人在借据、收条、借条等债务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不能以其他事实推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贷款中,借据应注明担保人信息、担保类型

张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收条:今收到李四现金XX万元。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有其他经济往来,且该收据(取款收据)为双方其他款项,并提供了在此之前双方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收据和收据只能证明付款,而不能证明没有其他证据的付款的性质。贷款要出具借据,明确说明是贷款。

7.涂改或篡改自写借条的

张三向李四借了5000元,李四自己写了一张借条。张三核对后,签了字。

后李四持借条将张三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

法官提醒

借条应由借款人书写,借款金额尽量用大写,大写金额后用括号标注小写金额,防止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故意留空白,篡改借条内容。

8.借据不写利息。

张三向李四借款,经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一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出具借条时,张三并没有在借条上写利息支付,李四出于感情也没有坚持。

后来,李四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张三辩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据上写明利率和结息方式。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本息。经双方协商,张三再续贷一年。李四将之前张三出具的借条销毁,张三再为李四出具借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年利率为24。

后来,李四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张三辩称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1万元用于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0000元偿还本息。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务凭证。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将补发的债务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

根据上述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

借款人要求将提前利息计入逾期本金的,贷款人应在借据中明确注明上述内容,否则,借款人无法提供证据的

后来,李四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张三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