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合同上打印的公司名称与尾部加盖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合同甲方写的是总公司或者母公司,但是盖章的是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再比如有其他字或者字少的公司名称;如果在更换合同模板的过程中忘记更改对手公司的名称。首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因此合同中名称不一致的笔误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其次,就合同主体而言,如果只是印刷的公司名称与盖章的名称不一致,则权利义务人应以盖章的公司为准,因为盖章的公司已经对合同权利义务作出了确定。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即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名称。对于这一点,只要主体一致,更名后权利义务仍由公司承担。所以如果遇到这种纠纷想起诉到法院,可以以印章为主体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