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下
003010第4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机构可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将收入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要开立外汇账户;
(五)因特殊业务需要,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第五条
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盖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原因、币种、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制度;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工程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时,应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以及《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验资证明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
第六条外汇局应在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七条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二、开户程序
1.凡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境内机构和中资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账户。
2.申请开户时,开户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己的银行。开立账户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和分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局核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回执,交回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外汇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回执。开户单位未在30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帐户使用证》自动失效。
4.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同一性质的外汇账户。因业务需要需要开立两个以上账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遗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须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和补领申请书到外汇局办理手续。
扩展数据
《外汇帐户使用证》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账户使用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账户银行账户销户通知报外汇局备案,余额汇回境内,并提供账户清单;如需延期使用,应在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完整的境外外汇账户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上季度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参考百度百科国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