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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银行账户与公司名称不同

发表日期:2022-11-15 11:26:32

每天学习一些劳动法

2017年5月27日,依法注册了一家服装店。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盛某。

2017年5月27日,依法注册了一家服装店。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盛某。

盛既是个体工商户服装店的经营者,又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盛某在贸易公司出资100%,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盛既是个体工商户服装店的经营者,又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盛某在贸易公司出资100%,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年2月至2020年10月7日,陆在服装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2月至2020年10月7日,陆在服装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盛某每月7日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陆某转账;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该贸易公司银行账户每月7日向陆某转账,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为“工资”;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10月7日期间,盛某每月7日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吕某转账,2019年6月7日交易附言中标注为“工资”。

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盛某每月7日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陆某转账;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该贸易公司银行账户每月7日向陆某转账,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为“工资”;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10月7日期间,盛某每月7日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吕某转账,2019年6月7日交易附言中标注为“工资”。

经过仲裁和诉讼,陆要求确认与服装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仲裁和诉讼,陆要求确认与服装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陆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该服装店经营者盛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陆某进行长期、稳定、高度定期付款的事实。虽然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5月7日,以“贸易公司”名义发放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盛某既是服装店的经营者,又是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经营者、同一股权结构、同一投资者的服装店与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影响和控制关系。

法院认为,陆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该服装店经营者盛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陆某进行长期、稳定、高度定期付款的事实。虽然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5月7日,以“贸易公司”名义发放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盛某既是服装店的经营者,又是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经营者、同一股权结构、同一投资者的服装店与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影响和控制关系。

盛某对外既可以代理服装店,也可以代理贸易公司,这是其实际经营和控制的结果。鉴于其多重身份和混合主体,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认定其为被管理人。

盛某对外既可以代理服装店,也可以代理贸易公司,这是其实际经营和控制的结果。鉴于其多重身份和混合主体,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认定其为被管理人。

由于劳资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陆某确实在该服装店登记的经营场所工作,陆某选择实际工作场所和该经营场所登记的服装店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理由正当。陆主张上述转账款项,包括盛以“业务公司”名义支付的款项,视为服装店支付的工资,予以接受。因此,鲁有一个拉伯

由于劳资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陆某确实在该服装店登记的经营场所工作,陆某选择实际工作场所和该经营场所登记的服装店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理由正当。陆主张上述转账款项,包括盛以“业务公司”名义支付的款项,视为服装店支付的工资,予以接受。故陆某与服装店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我们认为《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文件: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表)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出勤记录;5.其他工人的证词等。可见,工资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之一。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工资单属于工资支付凭证,考虑其他因素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文件: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表)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出勤记录;5.其他工人的证词等。可见,工资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之一。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工资单属于工资支付凭证,考虑其他因素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的特殊之处在于,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由其他公司支付。但由于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主体混淆,劳动者没有义务去认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哪家公司,转账的钱都可以视为服装店支付的工资。

这种情况的特殊之处在于,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由其他公司支付。但由于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主体混淆,劳动者没有义务去认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哪家公司,转账的钱都可以视为服装店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