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要点
企业职工离职后盗用或者假冒原企业核准登记的名称,造成损害的,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并经营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人们将自己的产品误认为前企业的产品,造成产品和市场主体的混淆,则违背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不正当竞争。
案例简介
上诉人王、福建大阳光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阳光公司)因与莆田伟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伟邦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莆田中院民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
莆田伟邦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4日,经营范围为锂锰电池、来电显示外壳的生产和销售。王于2000年至2009年9月在莆田伟邦公司工作。莆田荔城华夏电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3日,法定代表人王,经营范围为锂锰电池加工销售;电子、五金配件、LED批发兼零售。在本案诉讼期间,莆田荔城华夏电源有限公司于6月22日更名为福建大阳光公司。莆田伟邦公司发现部分主体在食品工业网、中国制造交易网等网站发布莆田伟邦公司相关信息。7月,莆田伟邦公司委托福建泉州刺桐公证处对上述信息进行网络公证。公证书显示,莆田伟邦公司的名称和简介发布在上述侵权网站上。公司联系人为“王”并有多个联系电话,其中王目前的联系电话为1383240。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对其企业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指权利人依法使用其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防止他人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注册相同的企业名称,防止他人假冒其企业名称的民事权利。盗用或者假冒他人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损害的,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可能被误认为他人商品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本案中,王未经莆田伟邦公司许可,使用其企业名称从事商业宣传活动,致使他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误解。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莆田伟邦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对莆田伟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他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王辩称,上述侵权网站的网页信息并非其发布,不存在侵权事实。由于王于2009年至2009年9月为莆田伟邦公司员工,其从莆田伟邦公司离职后不久成立“莆田荔城华夏电源有限公司”,与莆田伟邦公司业务范围相同,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国制造交易网联系人虽为王,但联系电话并非王的电话号码,传真、手机号、地址、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将信息锁定为王的信息。原审中涉及中国制造交易网的广告为王所为,依据不足,应予更正。网站中的联系人为王,联系电话为王使用的手机号码。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都镇”与日光公司注册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都镇下坂村9号1-3栋”类似。结合王曾在莆田伟邦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并在离开莆田伟邦公司三个多月后,注册成立了与莆田伟邦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相同的大杨果公司。王作为广告的受益人,极有可能以莆田伟邦公司的名义发布广告,一审法院推定侵权网站内容系王发布,并无不当。鲍彤网站中的联系地址为莆田市荔城区新都镇,并非伟邦公司的注册地址。它不可能是王在伟邦公司任职期间发表的。王和大阳光公司关于广告的上诉意见属于职务行为,事实依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查结合相关事实后,确信待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时候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持有反驳意见的对方身上。这种情况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王、大阳光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违反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上诉意见,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评估
企业名称是识别特定市场主体及其相应产品的重要商业标志,承载着在长期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商业信誉。企业名称权赋予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103010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的限制有更详细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用于商业目的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企业员工离职后短时间内开办与前一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新企业,盗用或假冒该企业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会造成公众对相关商品和市场主体产生错误认识,损害前一企业的商业利益。具体来说,本案中王曾是莆田伟邦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存在雇佣关系。2009年9月从莆田伟邦公司离职,2009年12月成立莆田荔城华夏电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阳光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前者相同。后来他在相关侵权网站上宣传莆田伟邦公司的公司名称,没有证据证明不是他自己做的,很大程度上造成了。
市场经营者在确定企业名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回避其他主体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企业名称。他们不应以合法的形式侵占他人的商业信誉,制造市场混乱甚至利益冲突,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性秩序。
情况
王与福建大阳光供电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上诉案
姜向阳,北京安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他发表了许多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作,通过多种知识产权运作方式,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多年来,我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