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
民事申诉
原告刘一,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宜友县镇村212号,身份证号4100140764,联系方式18 1(代)。
原告刘一,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宜友县镇村212号,身份证号4100140764,联系方式18 1(代)。
被告何三,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叶刚乡何庄村委会112号,身份证号码41101414,联系方式187。
被告何三,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叶刚乡何庄村委会112号,身份证号码41101414,联系方式187。
被告冉义,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友县镇村210号,身份证号4101785,联系方式15512。
被告冉义,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友县镇村210号,身份证号4101785,联系方式15512。
被告何云,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景光中路35号。
被告何云,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景光中路35号。
被告中国筑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
被告中国筑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暂按人民币计算;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暂按人民币计算;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0月29日10时38分,被告与第三驾驶人豫A1000N微型车沿郑州市商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与冉义驾驶的洪都牌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相撞,造成被告冉义及其两轮电动车乘客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由交警六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对三起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冉义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2020年10月29日10时38分,被告与第三驾驶人豫A1000N微型车沿郑州市商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与冉义驾驶的洪都牌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相撞,造成被告冉义及其两轮电动车乘客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由交警六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对三起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冉义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另据了解,被告与被告中国筑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豫A1000N号车的登记所有人;
另据了解,被告与被告中国筑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豫A1000N号车的登记所有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至贵院,望判决如其所请。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至贵院,望判决如其所请。
我在此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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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区人民法院
郑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ju
申请: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原告刘一诉被告冉义、何云、中国筑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为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特向你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予核准。
原告刘一诉被告冉义、何云、中国筑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为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特向你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予核准。
我在此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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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
年日
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