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不能重名的企业名称,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更正不适当的登记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主管机关更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扩展信息:
相关规定:
1.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2.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部分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