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办、市工商局联合召开股权投资发展专题培训会。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发展,4月26日,南京市金融办、南京市工商局联合召开股权投资发展专题培训会。市创投协会、各区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市金融办副主任刘永辉作动员讲话,市工商局巡视员石景明就股权投资机构登记工作提出要求。江苏证监局综合业务处处长涂楚斌对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题辅导。市金融办对“股权投资十条”进行了深入解读,会同市工商局对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后续监管的加强进行了部署。培训会上,市金融办还对天使投资人奖申报平台、对标基金管理评价指标进行了培训分析。
下一步,市金融办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一号文件,把发展天使、创投等股权投资机构作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抓手,与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南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工商注册指引》,大力推进“股权投资十条”政策落实,加大股权投资基金的招商力度,加强股权投资机构的服务对接,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撑。
欢迎各地注册投资企业来电咨询:18823719231,18823719231。
解冻,江宁还有一类企业注册。
扬子晚报网5月2日讯(记者焦哲)近日,从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传来好消息:江宁区将“解冻”企业登记管控,放开股权投资企业登记。
据了解,《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是南京之前为支持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而出台的。通过建立股权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壮大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更好地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发展,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
专业人士分析,随着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的放开,将为本土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支持,加强科技创新。同时,有助于缩短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时间,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据江宁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登记主要包括名称中含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南京在放开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同时,对其名称核准、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都做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中,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经法定程序核准后,各级营业执照登记部门将在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依法必须经核准的事项,经相关许可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并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江苏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为维护市场秩序,南京市和江宁区相关部门还将加强股权投资后续监管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投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
本细则中申请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应符合《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第39号)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
第二条对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给予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开办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不含5亿元)且主要投资于初创期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500万元。
以合伙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以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产规模给予奖励:
实际募集资金2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20-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主要投资于初创期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0-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万元;实际融资3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5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500万元。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奖励。参照本细则第二条奖励标准,对新登记后增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累计实收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达到较高出资水平的,补足奖励差额。
第四条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对落户江北新区或南京建邺高新区的股权投资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新的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最高购置价格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受补贴的办公场所10年内不得出租或出售。股权投资机构新租赁办公用房自用,按有关规定申请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补贴。租赁补贴由江北新区或南京建邺高新区提供。
第五条规范股权投资机构税收征管。个人合伙人在合伙股权投资机构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六条实施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企业已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1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型股权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能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第七条建立股权投资回报和风险补偿机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创新企业
第八条加强综合服务,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由市金融办牵头成立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联席会议,会同市发改委、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税务局、人才办等部门,为股权投资机构的工商注册、经理注册、资金备案、纳税、人才引进、项目对接等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一体化服务。积极推动我市股权投资机构加入各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形成严格规范发展、服务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对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股权投资机构(实际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报市政府批准后落户本市,并作出特殊政策安排。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和省同类扶持政策重复,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我市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有关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新一轮城市金融体制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股权投资机构政策审批流程图及政策办理信息
处理策略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单
(1)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激励办法(一式5份)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投资方向、投资阶段、计划到位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