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前必须冠以公司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营业场所经营。
二。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形式;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指定(委托)书》 ;
4.总部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如果户主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加盖登记机关钻石印章的章程);
8.证明公司向分公司拨付资金数额的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