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企业名称纠纷案思考|如何破题名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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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苏省无锡市工商局周志海
此后,无锡西荣电器有限公司与无锡西荣无功补偿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称纠纷一直困扰着登记机关。从申请名称争议——撤销名称——申请复议——对撤销提起行政诉讼,用了两年多时间。即便如此,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不仅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职能部门如工商局、法制办、法院等也是如此。持不同意见。矛盾的焦点指向现有的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关处理程序。中间窥豹,或许能为正在试点推进的名称改革提供一个破思路。
双方概述
无锡市西荣电器厂成立于2003年1月,主要从事电器及电器设备的制造和加工。2008年5月,该厂改制为有限公司,更名为无锡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荣电器”),主要从事电力电容器的生产和销售。
2007年3月,无锡西荣无功补偿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荣无功补偿”)获得市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同年4月,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成套无功补偿设备及其配套设备、配电开关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2009年,公司获得“西荣”注册商标,核准使用9类电容器和电抗器;放电线圈;高低压开关板。
早在2012年,两党就已经互有攻守。在此期间,西荣无功补偿因在自己的网站上声称“由无锡市西荣电器厂改制”而被工商部门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罚款。4月,西荣电力电器正式向市工商局申请名称争议,请求裁定西荣无功补偿为不当名称并予以更正。
主要争议焦点
一、什么是同行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具体到本案,按照《现代电力工业词典》的说法,“电容器和电抗器的适当组合,可以形成各种补偿装置,提高电网的功率和电压,如并联电容器补偿、串联电容器补偿、静态无功补偿等。”据此,西荣电力电器认为,电容器制造和无功补偿设备制造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2011年版)“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3822项。二者虽有区别,但属于同一项,应认定为同一行业。电容无功补偿一直强调两者的区别,并不认为行业是一样的,所以没有争议,更谈不上修正。对于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也很无奈。如果不是电力行业的专业人士,谁会想到电容器和无功补偿行业的相似度这么高?
二、什么是名字近似?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对同名的判断多以相同字号为准,在本案中争议不大。双方字体大小一模一样,都是“西戎”。但对大致字号的判断存在分歧。如果“山风”和“山风”差不多,“大方”和“邰方”算不算?类似的基于主观认识的判断,由于个人工作经历和生活经历的差异,差别很大,自由裁量权也很大,不仅让报名机关困惑,报名者也相当挑剔。
第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是否可撤销?103010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不适当的登记企业名称,……”“两个以上的企业因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发生争议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在先登记的原则处理。”103010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据此,11月,在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的情况下,注册机关撤销了2007年3月作出的锡电容器无功补偿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这里的“处理和纠正”不仅包括要求当事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还包括主动更改不适当的部分;还包括登记主管机关撤销直接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的决定。但2004年,市法制办撤销了撤销决定,理由是市工商局作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已在有效期内取得营业执照,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过期,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但20中院的判决认为,企业在有效期内登记后,企业名称预先通知的效力被企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吸收,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并以此为由驳回了西荣电器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虽然法院和法制办都认为企业名称不可撤销,但不可撤销的理由并不相同,也没有给出救济措施。
第四,名称与商标之争。本案复杂的另一个原因是,双方的名称和商标各占一头。从字体大小来看,西荣电力电器最早是2003年获得的;不过从商标上看,西荣无功补偿是2009年先注册的。登记机关认为,企业名称与商标分属不同的法律法规,商标权的归属对企业名称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影响。甚至《规定》第58条也只是说“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办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处理。”也就是说,有一个处理的前提,就是“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五,信用承诺的法律效力待定。荣无功补偿在2007年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全体股东向登记机关作出书面承诺:“新设立公司的名称与无锡市西荣电力电容器厂相同,但经营项目不同。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愿意变更公司名称,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登记机关一度要求西荣无功补偿履行承诺,变更企业名称。然而,双方认为他们承诺变更的条件是“相同的业务项目”,并且他们认为这两个业务项目完全不同。再加上承诺书中“西荣电力电容器厂”与“西荣电力电器厂”字样的差异,该证据材料法院和法制办均不予采信。
以改革和打破的名义注册的困难。
在此,笔者无意讨论双方的是非,也不想论证法院、法制办、工商局哪一方更有法律依据。他正是试图通过名称改革来填补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空白,从而解决名称登记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第一,是明码标价的属性。名称登记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如果是的话,可以的
二是改革名称审批制度。姓名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是企业主体的权利。行政机关和公法不应过度干预。而现行的名称预先核准制度牵涉较深,需要登记机关考虑行业是否相同,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这不仅让申请人难以指名道姓,也让受理审批人员苦不堪言。近年来,新行业不断兴起,但由于专业知识和认知能力的限制,对行业的判断和近似真的很难做到万无一失。在一百和一稀之间,可能会引起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电力行业的专业人士,对电容器和无功补偿是否属于同一个行业也有不同的看法,更不用说注册商了。与其如此,不如将名称权还给企业,尽可能简化名称审批规则,甚至取消名称前置审批,取消名称相似度审查,实现名称自主申报。这才是真正的改革方向。
三是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法》都规定“不适当的名称”可以“更正”。问题是,当事人拒不改正怎么办?如果登记机关仅仅满足于“被责令改正”,那么许多争议仍然悬而未决。可以预见,名称预先核准的放开和独立名称申报的实施,必然导致名称纠纷的增多。像这种情况,即使采取前置审批制,也无法消除名称之争。我们不妨转变思路,由事前强调转为事后强调,由登记争议转为利用冲突,以《行政许可法》为主要武器,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配套强有力的强制措施和快速处理机制,在自行申报后争议频发的情况下,快速高效地处理名称争议。因为取消名称预先核准,意味着在处理名称争议时没有取消的条件,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集中在名称公示信息上,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