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正式启动2021件民生案件“铁腕”行动,重点查处10类民生重点违法行为:销售药物残留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测出“瘦肉精”的肉类;在声称减肥、降血糖、降血压、降血脂的食品中添加药物;生产“偷工减料”的劣质钢筋和电缆;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乱收费”;“黑气瓶”的改造;农村市场“山寨”饮料和时令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销售劣质水泥;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违法虚假广告等。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曝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
在这次“铁腕”行动中,烟台市场监管系统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现将食品领域的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烟台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苹果醋并虚假标注厂名、厂址。案例介绍:前期,烟台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大量投诉,反映辖区烟台果木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苹果醋的问题,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该局执法人员通过购买找到了产品的交货地点:烟台市莱山。烟台市局得知案情后,派出蓬莱区局、莱山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循线追查至苹果醋生产单位。经查,烟台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莱山五台村与南岗村交界处,生产条件很差。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故意逃避检查,在其产品标签上虚假标注未经注册的山寨厂名:烟台木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标签上生产厂家变更为发货方),在异地(蓬莱区)办理的销售单位为:2004年4月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共生产苹果醋原浆产品45800瓶, 涉及货值1236142元,利润人民币元,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结果:2021年7月14日,烟台莱山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苹果醋原浆270瓶)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罚款人民币19778272元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警告: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的厂名、厂址是合法食品的必要条件,也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确保消费者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惩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绝不手软!
[案例1]
【案例二】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海格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案:2021年4月23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匿名举报,称在网上购买了一个标签。标签的生产商为烟台海格宝酒业有限公司的莱朗尼飞鸟干红葡萄酒,品尝后口感不佳,疑似不合格葡萄酒。2021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委托对举报人购买的干红葡萄酒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酒甘油含量为。经查,当事人在生产罐装酒过程中添加甘油,数量为150件(6瓶/件),成本价为人民币/瓶,销售价为人民币/瓶,涉案货值人民币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3项,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30瓶Lelonnie Birds的干红葡萄酒;3.没收甘油5公斤;4.罚款7万元,共计70549元。注意:国家对食品添加剂有明确的范围和用量规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过量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掩盖了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食品腐败变质和质量缺陷,降低了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定不移落实“四严”,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效震慑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案例2]
【案例三】莱州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卤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介绍:前期,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加工包装的标有“乡巴佬”字样的卤蛋220筐,共计39600个。上述产品被浙江禾丰食品有限公司认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结果:2021年6月11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莱州市世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咸蛋行为,没收标有“乡巴佬”字样的咸蛋220筐39600个,标有“乡巴佬”字样的塑料袋31600个,罚款15000元警示:商标是区分商品与服务的重要标志,事关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莱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带有“乡巴佬”字样的卤蛋侵犯了浙江禾丰食品公司的商标权,损害了企业形象,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消费体验,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3]
【案例四】牟平区多多鸡蛋经销处处理不合格鸡蛋案介绍:前期,牟平区市场监管局对牟平区大窑街道敬老院从牟平区多多鸡蛋经销处购进的不合格鸡蛋进行检验,恩诺沙星实测值为。经查,牟平区多多鸡蛋经销处于2020年10月16日从辽宁一号送蛋车购买了检测恩诺沙星的同批次鸡蛋。进价为人民币/公斤,销售价为人民币/公斤,货值为人民币。鸡蛋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结果:2021年4月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牟平区多多鸡蛋经销处销售含测定恩诺沙星鸡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罚款人民币60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注意事项:恩诺沙星是国家指定的动物专用药。因其能防治畜禽细菌感染和支原体病,广泛应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疾病防治。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如头痛、头晕、睡眠不好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也可能导致肝损伤。
[案例4]
【案例五】姜某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猪皮凉粉案简介:2019年9月24日,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当事人生产的猪皮凉粉产品进行查处。经查,认定无犯罪事实,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管辖。因涉案当事人加工猪皮凉粉的两个加工点横跨两个市区,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5日报请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管辖。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材料显示,姜某2019年7月加工的猪皮果冻产品铝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初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侦查。经查,2019年7月,当事人及张某某、孙某某在猪皮果冻产品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数量6360公斤(已全部被公安部门查获),货值9540元。当事人在猪皮果冻产品加工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此外,查明当事人自2012年加工猪皮凉粉被公安部门查处后,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结果:2021年1月29日,烟台福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姜改正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用食品添加剂明矾加工的猪皮冻6360公斤;2.罚款7万元;3.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猪皮冻制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罚款总额8万元。注意:明矾可以作为膨松剂添加到食品中,但必须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的规定。标准规定,豆制品、面糊、油炸面制品、虾味切片、焙烤食品中可以添加明矾,铝残留量应100mg/kg。然而,如果过量加入,铝的残留量将是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