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某艺术培训机构使用“杨梅”标识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艺术培训机构构成侵权,应支持赔偿,驳回艺术培训机构的上诉请求。
2019年,中央美院发现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在日常经营中使用“杨梅”商标,该艺术培训机构的公司名称中也含有“杨梅”字样。艺术培训机构于2011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
中央美术学院是中国最早的国立美术学校,全国八大美术学院之首,在美术教育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从2010年开始,中央美术学院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杨梅”商标。至今已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杨梅”商标注册。中央美院获得的“杨梅”最早的商标注册公告是在2011年12月21日做出的。
“杨梅”商标VS“杨梅原创”商标
中央美院作为“杨梅”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认为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培训中心车体、宣传单、帆布包上使用“杨梅原创”、“杨梅原创”等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中央美术学院作为国内著名的美术院校,是杨梅系的简称,在相关公众中有很大的影响力。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是一家针对青少年的艺术培训机构。未经原告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杨梅”字样,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中央美院向北京市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美术培训机构停止使用含有“杨梅”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网站、传单等处使用“杨梅”字样。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0万元。
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称,该公司也在申请“杨梅企名网络原创”、“杨梅原创”等商标的注册,拥有在先企业的冠名权,其先使用了“杨梅企名网络原创”、“杨梅原创”的标识,但未使用过中央美院的系列注册商标,被告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该艺术培训机构指出,“杨梅”并非中央美术学院的简称,其自有公司名称已依法核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证明“杨梅”系列商标的使用,中央美院向法院提交了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杨梅创客”的相关内容,该账号由中央美院运营,主要发布艺术领域相关信息。
两个中美洲国家之间的激烈对抗
一审法院认定,中央美院是“杨梅”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在网站页面、宣传册等地方使用“杨梅原创”、“杨梅原创”等标识,构成商标使用。
北京某培训机构提供的艺术培训服务,与中央美术学院“杨梅”商标核准的“安排、组织培训班”等服务项目在服务对象、服务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服务。同时,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使用的“中央美原创”、“中央美原创”标识中,“中央美”是这些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与中央美院系列商标“中央美”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一致。所以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使用的“杨梅原创”、“杨梅原创”的logos,与中央美院的杨梅商标相似。
法院认为,中央美术学院是a的顶级艺术学院
综上所述,法院综合考虑了中央美术学院的知名度和“杨梅”简称的影响力,结合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持续时间等因素,并判决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停止在其网站、宣传册等地方使用“杨梅原创”、“杨梅原创”字样,整改企业名称,不再含有“杨梅”字样。同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
一审判决后,北京某艺术培训机构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本案中,侵权人是“杨梅企名网原创”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其宣传推广中使用“杨梅企名网原创”,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杨梅企名网原创”,一般不会构成侵权。
但权利人是一所顶级的美学学院,“杨梅”是权利人的简称。同时,权利人还享有“杨梅”相关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成立的时间和其注册商标的公告都在侵权人之前,明显有攀附中央美院知名度的意图。
因此,即使侵权人拥有合法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本身也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中央美院采取的维权程序来看,他们首先向商标局提出侵权人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但未能成功撤销该商标,于是启动商标无效度,成功宣告该商标无效。侵权方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中央美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自然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