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大数据分析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大数据分析
-以四川省和广东省为例。
企业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都是可识别的商业标记,起到识别作用。企业的名称(品牌名称)和注册商标按照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和保护。两者都应该各走各的路,但由于审查机制不同,在利益的驱动下,抱着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意图,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使用为企业名称(字号)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做法不当攫取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注册或使用企业名称(字号)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司法保护力度有多大等问题。笔者通过免诉平台对四川省和广东省的案例进行了搜索和整理,并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一、法律性质及用途分析
103010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所以,面对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首先要判断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或者两者是竞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目前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03010第十条".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商标侵权处理;未显著使用企业名称,但其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乱、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不正当竞争处理……”从前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来看,是否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分水岭。这里的“突出使用”往往是指突出企业名称中最易识别的字符,即字号、颜色、字体、排列或单独使用,以达到突出部分能够独立识别经营主体的功能。因此可以认定,显著使用企业名称,且显著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规范。
如果没有显著使用企业名称,则不属于商标使用。这时,就要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并判断在本案中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或误认。对此,《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商标法》处理。”103010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
在侵权责任方面,《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即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变更或者规范企业名称。
二、司法实践案例分析
截止2019年5月24日,笔者在无讼平台上选择四川省和广东省,根据关键词“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第五十八条”、“不正当竞争”进行搜索。鉴于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企业名称(品牌名称)侵犯注册商标”的情形,检索结果排除了被告企业名称与原告企业名称或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被告只是销售者、企业名称与原告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被告商标因不规范使用而与原告商标近似三种情形。
经过筛选,四川省符合条件的有19例,其中18例成功,仅1例失访,胜率为95%。广东省符合条件的案件58起,全部胜诉,胜诉率100%。
如图1所示,在审理企业名称(字号)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时,四川、广东两省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出乎笔者的意料。
本次统计中唯一的败诉案例是(2010)川民字诺。299.本案中,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原告获准使用的注册商标。如前所述,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中不能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同时,被告企业名称的使用不符合“显著使用”的要求,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入选案例中,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有4起,占22%;1件被认定仅构成商标侵权,仅占6件;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有13件,高达72件。
广东省符合条件的案件中,认定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有27起,占47%;4起案件被认定仅构成商标侵权,仅占6起;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27件,占47%。
四川省18起胜诉案件中,一审8起,二审10起。一审仅认定3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占37%,认定5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占63%;二审中,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有1件,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有1件,分别占10%,认定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有8件,高达80%。
广东省58起胜诉案件中,一审35起,二审23起。其中,一审中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有19件,占54%,仅构成商标侵权的有2件,仅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有614件,占40%。二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有8件,占35%,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有2件,认定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只有9件和13件,占56%。
从四川、广东两省法院的上述判决来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一般有四种。第一,它们只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只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三,既构成不正当竞争,又构成商标侵权;第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图2-4显示,大部分案件被判定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是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的唯一认定在底部。理由是,在这些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商业标识既是其注册商标,也是其商业名称,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将其注册为商号,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往往是基于被告对其商号的不规范使用,使得其商号尤其是企业名称成为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即起到了商标的作用,从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在遇到相关案件时,要找出原因,首先需要明确企业名称(字号)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是什么。如前所述,企业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有两种不同的审查机制。所以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不会搜索查询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企业名称具有地域性,只要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就可以注册。这往往会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从而达到混淆和依附的目的。其次,两者的冲突需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考虑和判断。比如主观原因明显恶意混淆,不当使用他人商誉主要从他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注册时间等方面考虑。客观上需要判断企业名称即其显著识别部分的字号是否与注册商标近似,企业的注册范围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近似。在四川省、广东省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案件中,涉案商标均为行业驰名或驰名商标,故被告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明显具有碰杯的故意。同时,被告的经营范围往往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服务存在商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