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以下法律。
03010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为前缀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的;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