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怎么办?
首先,提出问题
最近很多创业者都在问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的“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或者我们的“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冲突会不会侵权怎么办?谁侵犯了谁的权利?
比如,当企业名称“厦门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者)与注册商标“厦门互联”(后者)不属于同一人时,(1)当前的早于后者存在,或者(2)当前的晚于后者存在,会有什么结果?是否存在于第一位,侵犯了存在于第二位的合法权利?
二。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
纵观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研究分析,其实前述问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里的“突出使用”是相对于“正常使用”而言的,是指行为人从企业名称中剥离相同或者近似字号,在字体、字号、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的行为。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识别意义,让人在视觉上印象深刻。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纠纷案件时,如何认定文字近似?”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近,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结合字体、读音、含义进行判断。只要其中一个字形和读音基本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对该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解和混淆,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比如从企业整体名称中直接剥离厦门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直接称之为厦门互联,并在字体、字号、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标志意义。那么,(1)这种“显著使用”将与之前注册的厦门互联网商标相同。
(2)但企业名称在注册商标前后申请的,依法保护预先合法注册使用该企业名称的人的合法权益,即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合法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字号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哪些是容易误导相关公众的”?也就是说,这种“突出使用”如何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包括混淆的可能)?
主要通过以下综合判断:
(一)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
(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
(3)双方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似性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关注程度;
(四)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实际混乱;
(5)被告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等。
当然,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潜规则,就是不通过立法来制定,比如2009年4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司法过程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像我们常说的,不要把村官当干部。
该意见提出了“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导意见,供试行参考。比如:
(一)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商标侵权处理;
(2)未显著使用企业名称但其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乱、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不正当竞争处理。
(3)当事人对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无恶意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单纯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4)对于权属明确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应尊重历史,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5)企业名称、企业简称或其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实际起到商号作用的,视为企业名称,受不正当竞争保护。
(六)因不当使用他人驰名注册商标难以避免市场混乱的,无论是否显著使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
第三,值得深思。
从上面可以看出,无论谁先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者都不构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如果涉及商标侵权,其核心在于“突出使用”和“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
(2)但如果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其核心点在于“导致他人对他人商品的误认”。
但建议创业者在注册“商号”或“商标”时,要充分考虑这个话题。(1)不要“暴富”;(2)要充分搜索“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的相关数据库,看是否会涉嫌侵权。不要等到“煮熟的鸭子飞了”,那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