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大讯飞有限公司与长春科大讯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名称纠纷案公布了一审民事判决书。长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科大讯飞”)因侵犯科大讯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商标权被判赔偿5万元。
日前,科大讯飞有限公司与长春科大讯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名称纠纷案公布了一审民事判决书。长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科大讯飞”)因侵犯科大讯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商标权被判赔偿5万元。
判决书称,科大讯飞公司主张自1999年企业成立以来,在中国市场上持续使用“科大讯飞”企业名称和“科大讯飞”注册商标。早在2000年,科大讯飞就开始申请“科大讯飞”系列商标。长春科大讯飞明知科大讯飞“科大讯飞”企业名称和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知名度,故意攀附科大讯飞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故意将“科大讯飞”注册为企业名称,以抢占科大讯飞市场的交易机会,并从中谋取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大讯飞要求长春科大讯飞立即停止侵权,在网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判决书称,科大讯飞公司主张自1999年企业成立以来,在中国市场上持续使用“科大讯飞”企业名称和“科大讯飞”注册商标。早在2000年,科大讯飞就开始申请“科大讯飞”系列商标。长春科大讯飞明知科大讯飞“科大讯飞”企业名称和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知名度,故意攀附科大讯飞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故意将“科大讯飞”注册为企业名称,以抢占科大讯飞市场的交易机会,并从中谋取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大讯飞要求长春科大讯飞立即停止侵权,在网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长春科大讯飞辩称其从未以任何方式使用过科大讯飞的标志,也从未申请过任何网站。产品的品牌名称为“同和”和“泰克之心”,从未使用过科大讯飞的任何相关名称和标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长椿在科大讯飞的现有业务从未与科大讯飞的产品和市场有过任何联系。
长春科大讯飞辩称其从未以任何方式使用过科大讯飞的标志,也从未申请过任何网站。产品的品牌名称为“同和”和“泰克之心”,从未使用过科大讯飞的任何相关名称和标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长椿在科大讯飞的现有业务从未与科大讯飞的产品和市场有过任何联系。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科大讯飞”不仅是科大讯飞某企业使用多年、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名称,也是一系列注册商标的核心要素和中文可读名称。长春科大讯飞使用“科大讯飞”作为企业名称经营电子智能产品,难免让人认为其与科大讯飞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科大讯飞”不仅是科大讯飞某企业使用多年、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名称,也是一系列注册商标的核心要素和中文可读名称。长春科大讯飞使用“科大讯飞”作为企业名称经营电子智能产品,难免让人认为其与科大讯飞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长春科大讯飞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科大讯飞”字样的企业名称;在互联网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科大讯飞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最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长春科大讯飞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科大讯飞”字样的企业名称;在互联网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科大讯飞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