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年(以下简称《公告》年)进一步规范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关于产品名称变更,根据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公告》中的产品名称也要按规定进行变更,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生产企业要及时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公告》。同时,车辆标语牌、产品合格证、车辆说明书、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要更改。从2006年6月1日起,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公告》产品名称中一律使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对于《公告》中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变更。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告》中产品名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从《公告》起予以撤销,不得再次销售。二。车辆识别代码的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当实施VIN管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工作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以下简称WMI),编制并备案VIN编制规则;获得WMI的企业还应按规定修改、完善和重新备案VIN编制规则。申请WMI的企业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三轮汽车企业产量达到3000辆/年,低速载货汽车企业产量达到500辆/年(以协会2006年或2006年统计数据为准);(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企业已正常上传产品证书信息,证书信息与产量相对应;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只能允许获得2008年12月31日前未申请的企业,否则达不到上述条件的,生产资格自动撤销。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要标注VIN按规定;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公告》中的产品也应标有VIN。否则,没有VIN的产品将从《公告》起被撤销,不得销售。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生产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产品名称变更和应用、启用VIN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切换产品,在产品有效过渡期内,及时销售库存产品。我委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企业开展VIN和VIN识别及规则编制培训。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企业,帮助和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产品更名和VIN启用工作。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企业名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