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为了给员工或者同伙办理某些事务,会给他们开空白介绍信(也就是盖公章的空白信头)。这样做,其实风险很大。一封不知名的介绍信,会导致别人信任持信人,与他发生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在某些情况下,出具介绍信的单位负责。
[企业应谨慎开空白介绍信]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是表见代理,即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相对人认为自己具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
如果是盖有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财务章的空白信笺,信笺持有人再有非分之想,就更能做文章了。根据我国现行民法规定,加盖公章视为企业对加盖公章的文件内容的认可,加盖合同章意味着企业对合同的确认,加盖财务章可视为企业对加盖印章的文件上财务事项的确认。
试想一下,如果信笺的持有人在空白信笺上签字,收取他人的款项和借款,拿了钱。虽然这笔钱没有返还给企业,但是提供信笺的企业必须对付款人负责,承担义务。即使信笺持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或者其他犯罪,也不影响信笺发行单位对付款人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如果签订了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交货金额的合同,企业必须履行,尽管企业根本没有授权他(她)这样做。如果不能履行,赔偿金额也不会小。当然,有些信头会用这样的介绍信或信头来伪造债务,企业往往要背上黑锅,付出代价。
所以一张空白的介绍信,或者一张盖了公章的空白信笺,对一个企业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有时候甚至这一件事就足以让一个企业破产。
【空白介绍信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风险?】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他人使用法人单位的公章进行违法活动,法人单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四种。
第一种情况:他人借用法人营业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盗窃或者盗用法人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自刻制法人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法人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的;
第三种情况:企业承包租赁期满后,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公章,或未及时通知对方,致使原企业的承包方、承租方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种情形:法人单位职工被辞退或者受法人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辞退后,该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使用原单位预留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可见,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以备不时之需,方便员工办事。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相对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合同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遗漏,尤其是合同的空白处不能随意保留。如果没什么可填的,可以加上“这里什么都没有”之类的评论。合同签订后,不能随意将自己保存的合同交给对方拿走。你应该保留至少一份合同作为证据,以防将来发生纠纷。
2.保持警惕。
凡是签订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只有具体业务员公章的空白合同,都要警惕。企业必须核实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单位是否有约束力。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传真、邮件、现场检查等。当然,现场检查是最可靠的。
3.谨慎支付。
用支票支付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不得给对方开空白支票。尤其是录入单位的名称和金额要严格认真的填写,不要给对方任何机会填写其他内容。这样可以防止业务人员向其他企业转移资金牟利。
4.严格管理
加盖公章的单位应严格管理合同,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行骗。
5.依法索赔
注意单位与员工串通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签订人使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代理权,委托单位应当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委托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员工持空白合同行骗,企业一般会以员工已被辞退或员工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应该用表见代理来处理。合同生效时,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