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首次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最后注册的商标冲突?
摘要:虽然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只要善意合理使用,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是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在有跨类别保护的需要时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
案例号一审:(2011)和民三初字第00117号二审:(2012)万民三初字第0005号
[案例]
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营口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凯伦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
营口凯伦公司提供的第3240219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记载,“凯伦”商标由营口凯伦公司注册,核准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至商品结束)。报名时间为2004年1月14日至2001年1月13日。2010年1月22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营口凯伦公司颁发了《辽宁省著名商标证书》,其中记载:你公司“凯伦”商标(第3240219号)被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1月22日至2013年1月22日。
2003年3月20日,铜陵凯伦西餐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申请书中记载的申请名称为铜陵凯伦西餐厅,经营范围为咖啡、西餐、茶。2003年4月4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出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称: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以下两位投资人出资10万元在长江中路中联大厦设立私人合伙企业,名称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存期限为2003年4月4日至2003年10月3日。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铜陵凯伦西餐厅企业基本信息表》记载:企业名称:铜陵凯伦西餐厅(普通合伙);经营地点:铜陵市长江中路中联大厦2楼;经营范围:咖啡、西餐、茶水服务;法定代表人崔志国;2003年4月9日成立,200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运营;在安徽省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铜陵凯伦西餐厅在经营过程中,二楼前门的黄色面板上醒目地写着“凯伦咖啡(KARENCOFFEE Karen Coffee)字样,其经营中使用的纸巾上印有“凯伦咖啡俱乐部,咖啡”字样。营口公司在本案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
营口公司认为,铜陵凯伦西餐厅自2003年4月起在企业名称及前门、纸巾上使用“凯伦”字样,侵犯了其“凯伦”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于2011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铜陵凯伦西餐厅停止使用“凯伦”名称;铜陵凯伦西餐厅赔偿营口凯伦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30万元及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卡伦”商标是驰名商标。
铜陵凯伦西餐厅辩称:1。营口凯伦公司不是本案的主体,因为铜陵凯伦西餐厅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凯伦”一词与营口凯伦公司的商标无关,“凯伦”简化商标的所有人也不是营口凯伦公司。同时,铜陵凯伦西餐厅于2003年3月在安徽铜陵申请了“铜陵凯伦西餐厅”的企业名称,并依法核准登记。至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依法享有完全的名称使用权,并在核准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包括商标使用权在内的其他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侵犯姓名权。2000年1月,营口凯伦公司注册了“凯伦”商标,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这个“凯伦”商标并不是另一个“凯伦”商标,所以这个“凯伦”商标与以“凯伦”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之间不存在任何侵权的可能。而且铜陵凯伦西餐厅先使用“凯伦”作为企业名称,营口凯伦公司将此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本身就侵犯了铜陵凯伦西餐厅的在先权利。但铜陵凯伦西餐厅并没有主张这一权利,但也没有放弃这一权利,更没有否认铜陵凯伦西餐厅有依法使用这一名称的权利。因此,不存在对营口凯伦公司商标使用权的侵权行为。3.营口凯伦公司不符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该商标不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必备条件。请求法院驳回营口卡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试用]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营口凯伦公司在本案中指控铜陵凯伦西餐厅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凯伦”字样及其他相关经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纠纷。营口卡伦公司是第3240219号“卡伦”字商标的注册人,即营口卡伦公司自2004年1月14日至2004年1月13日享有“卡伦”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的焦点是铜陵凯伦西餐厅的名称中使用“凯伦”字样、企业店铺前门使用“凯伦咖啡”字样、经营中印制的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字样是否侵犯营口凯伦公司享有的第3240219号“凯伦”字样注册商标专用权。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企业名称核准时间为2003年4月4日,企业实际成立时间为2003年4月9日,即企业自2003年4月9日起享有现有名称及其汉字的使用权。营口凯伦公司取得第3240219号“凯伦”注册商标的时间为2004年1月14日,明显晚于铜陵凯伦西餐厅取得其企业名称和中间名“凯伦”使用权的时间,即铜陵凯伦西餐厅对企业名称中“凯伦”字样的使用权为营口凯伦公司“凯伦”字样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冲突的基本准则,即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使用“凯伦”作为企业名称,不构成对第3240219号“凯伦”字样注册商标的侵权。
铜陵凯伦西餐厅自2003年4月9日起享有现有名称使用权,但必须依法规范使用。在店铺前门使用“卡伦咖啡”、纸巾上使用“卡伦咖啡西餐”的情节中,使用“卡伦”二字明显不属于名称、姓名的规范使用,也不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从事经营”。从使用的形式和内容来看,上述文字虽然是“卡伦咖啡”和“卡伦咖啡西餐”的组合,但“卡伦”一词是短语中的核心词,是“卡伦”一词的突出使用,意在宣示产品或服务或标志,从而使“卡伦”一词起到商标的作用。而铜陵的凯伦西餐厅只有“凯伦”二字作为中间名的在先使用权,达不到“凯伦”作为商标使用的功能,因为《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注册商标优先保护的原则。因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使用“凯伦”作为商标,与营口凯伦公司的“凯伦”注册商标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