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在先企业名称与后者注册商标冲突的裁决规则。
广州高适实业有限公司与好美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0)高虎民三(质)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高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适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03年5月14日,高适公司以“家庭主妇”一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2003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向原告颁发了商标注册证,核准的产品为1类。
被告好美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4日。当时注册的企业名称为“上海好美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五金制品、工艺美术、家具、包装材料、陶瓷、室内装饰、日用品等。2002年1月1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核准更名为现名。
据原陈述,自2008年4月起,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熟胶粉包装盒上使用“好美家”,并在《购物凭证》和发票上使用“好美家”字样。原告认为涉案产品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纤维素浆粕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首先,涉案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纤维素浆粕不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在2003年之前,被告已预先拥有“好美家”这一企业名称,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企名网度。被告在涉案产品包装盒上使用“好美家”字样,是合法行使自己的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是否享有法定在先权利。被告成立于1998年4月14日,企业名称为“上海好美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于2002年1月10日更名为“好美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即被告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家庭主妇”一词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体名称。但原告仅在2003年5月14日申请了“家庭主妇”的注册商标,并于2003年2月21日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授权。可见,被告使用“家庭主妇”一词作为字号名称早于原告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授权。据此,一审法院确认被告对其企业名称中的“家庭主妇”一词享有在先权利,该法定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
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1。从成立到2003年5月,被告在上海、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深圳、合肥、成都、宁波、青岛拥有20多家子公司;https://www.zhucesz.com/年,被告营业收入达到约9825万元,之后逐年增加。到2003年,被告的营业收入已达12亿元左右。3.自成立以来,被告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至2003年,被告广告费已达约1174万元,之后逐年大幅增长。https://www.zhucesz.com/年底前,被告已先后获得“2000年中国建筑五金行业优秀企业”、2002年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第54位、1999年至2003年连续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等多项荣誉。据此,一审法院确认,2003年5月以前,“家政员”作为被告企业名称,在全国享有较高的声誉。此外,虽然defendan
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有理由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熟胶粉的包装盒、收款单、发票上使用“家政员”字样,主观上没有与原告“家政员”商标混淆的恶意。该行为并未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因此,被告的上述涉嫌侵权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高适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高氏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