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没有可能抢注公司名称?
不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部法律不仅涉及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还涉及对预先使用并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
二。对策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商标局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者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以上分析的商标抢注的构成要件,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注册人有主观恶意的证据,如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双方商品购销合同及往来函件,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事先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和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该商标的广告制作和发行合同、刊登该商标广告的报刊、该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异议和争议裁决的申请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在期限内尽快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为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可信度较高的证据,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专门机构保存的历史档案、在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
根据我国《企业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企业设立注册时,不仅要设立名称,还要为企业注册相应的商标,所以注册商标也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商标使用期满未及时续展的,他人也可以申请,但不得恶意使用,损害他人利益。
如你所知,中国颁布了商标法来保护商标。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投诉,申请无效,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公司名称被抢注。